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公布的《长城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青海省文物局起草了《关于加强青海明长城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送审稿),(以下简称《意见》),现将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关于加强青海明长城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送审稿)的必要性
青海明长城是中国长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唯一一处现存有准确遗迹可考、保存状况较好、特点明显的世界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科学研究及保护利用价值。全省明长城调查总长度达363.44公里,有敌台、烽火台、关隘、堡等相关遗存,分布于全省4个市(州)(西宁、海北、海南、海东)、12个县(区)(乐都县、互助土族自治县、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湟中县、平安县、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化隆回族自治县、贵德县、湟源县、门源回族自治县、城中区、城北区)。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文化(文物)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省明长城的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抢救性保护取得阶段性成果,明长城资源优势日趋明显,民众保护意识逐步增强。但是,明长城保护工作也面临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面临着多种自然灾害和人为损坏的威胁。青海省明长城多处于较为偏远的山区和农耕区,交通不便,分布存在点多、面广的特点,长城主体多为就地取材、夯土构筑,特别是长期以来自然侵蚀风化、人类生产生活和历史环境变迁等多种因素影响,保存至今的明长城不同程度的已受到破坏。青海明长城保护工作起步晚、基础工作滞后,个别地方政府对明长城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明长城保护管理机构和队伍不健全,责任落实不明确,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巡查督查力度不够,保护管理经费严重不足,明长城保护技术研究滞后,人员缺乏等问题影响了我省明长城保护的质量和水平。
二、起草《关于加强青海明长城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送审稿)的过程及说明
(一)第一次起草《关于加强青海明长城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代拟稿)说明:2016年底,根据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长城执法专项督察的通知》(文物督发[2016]16号)精神,结合我省明长城保护管理工作实际,省文物局草拟了《关于加强青海明长城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代拟稿),并上报至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研究。省文化新闻出版厅厅长办公会审议后认为,制定出台该意见是积极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的必然要求,对加强我省明长城保护管理利用、明确保护管理工作职责和建立长城监管与执法常态化机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省文物局通过前期调研摸底,对我省明长城保护管理工作有了大量基础性工作,形成了较为全面的实施意见,总体不错。但对我省明长城保护工作要充分考虑实际状况,征求关键部门意见特别是省财政厅和省编办的意见,借鉴我国长城保护大省对长城保护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对长城保护措施等进一步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须经得起省法制办及相关单位的质询。会议决定,省文物局进一步征求意见,对该意见进行充实完善,待条件成熟后再行研究。
(二)第二次起草《关于加强青海省明长城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送审稿)说明:2018年,按照省文化新闻出版厅《2018年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青文新法[2018]18号)的要求,省文物局结合全省明长城保护管理工作现状和国家文物局印发的《长城保护维修工作指导意见》、《长城“四有”工作指导意见》、《长城执法巡查办法》、《长城保护员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参照《内蒙古自治区长城保护规划》《河北省长城保护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齐长城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等,省文物局起草了《关于加强青海明长城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将《意见》(征求意见稿)印发给省直有关部门及12个明长城沿线各级政府,各相关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省文物局对12个单位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梳理后,对《意见》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形成了送审稿,并于2018年11月8日上报省政府。按照省政府提出需向国家文物局征求意见的要求,省文物局以书面形式及时征求国家文物意见,2019年3月底收到国家文物局四个方面的修改意见。省文物局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将修改意见认真研究后,采取采纳和修改采纳的方式,补充完善了《意见》(送审稿)。
结合2017年12月,国家文物局《关于长城执法专项督察“回头看”情况的通报》(文物督函〔2017〕1978号)要求,在《意见》中补充了相关内容。国家文物局对8个省份开展长城执法专项督查“回头看”情况的通报中,提出了三点存在的问题:一是长城保护法规制度有待健全完善,督察结果显示,目前8个省份均未出台省级长城保护地方性法规。二是长城保护基础工作有待加强。三是长城展示利用与社会参与水平有待提高。同时对今后长城保护工作提出了以下工作要求:一是切实提高认识。长城执法专项督察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的具体举措。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长城在坚定文化自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相关部门要不辱使命,守土尽责,依法落实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管理责任,提高依法管理水平,不断推进长城保护工作。二是深化问题整改。针对国家文物局实地督察反馈意见和存在的问题短板进行专题研究,认真制定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改进措施,全面落实《长城保护条例》各项要求。三是建立长效机制。把解决当前问题与着眼长远保护利用相结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对整改成效进行客观评估,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认真总结,建立健全长城保护管理长效机制。
三、关于对《加强青海明长城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2018年9月26日,经政策法规处对该《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认为《意见》的制定主体、权限、程序、主要内容和形式合法。但根据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提出两点修改意见和建议:一是个别文字表述不够科学严谨,建议进一步推敲修改;二是建议增加《意见》的有效期。省文物局及时召开局务会议研究并进行了补充修改。
四、《关于加强青海明长城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送审稿)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长城保护坚持价值优先、整体保护,预防为主、原状保护,适度开放、合理利用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包括编制明长城保护规划,实施明长城保护工程,建立较为完善的明长城保护管理机制,明确明长城保护的主体责任等方面。
(四)重点任务:包括夯实明长城保护基础工作、加大明长城保护执法力度、组织实施明长城保护工程、着力规范明长城利用行为、加强明长城保护研究工作等五个方面。
(五)保障措施: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经费投入、落实管理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强化宣传力度等五个方面。
五、起草《关于加强青海明长城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送审稿)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
(二)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的《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国家文物局公布的《长城执法巡查办法》《长城保护员管理办法》《长城保护维修工作指导意见》《长城“四有”工作指导意见》等。
(三)参照河北省政府颁布的《河北省长城保护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长城保护规划》、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齐长城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等省外市(区)政府出台的办法。
以上是《意见》(送审稿)起草情况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