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
《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通知
文物保发〔2019〕3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
2019年1月23日
《长城保护总体规划》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
总 则
第1条 编制背景
长城是我国现存规模最大的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的精神象征,在中华文明史和中华传统文化发展史上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与地位。1961 年起有关重要点段被分批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987 年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为真实、完整地保护长城及其所承载的历史文化价值,传承与弘扬长城精神、伟大爱国主义精神、伟大抗战精神和伟大长征精神,贯彻《长城保护条例》关于“国家实行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制度”的有关规定,更好地发挥长城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的独特作用,编制本规划。
第2条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落实中央关于“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重大政策部署,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着力提升长城保护管理和展示利用整体水平。
坚持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长城的总体要求,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落实《长城保护条例》“科学规划、原状保护”原则和“整体保护,分段管理”要求,科学统筹设计长城管理、保护、展示、宣传教育、参观游览与研究等各项措施。
第3条 规划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 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 年修正)《长城保护条例》(2006 年)《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06 年)等。
国际公约、宪章:《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2017 年修订)《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1964 年)等。
政策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 年)《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2017 年)《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2017 年)《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2018 年)等。
行业标准、规范性文件:《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15年)《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 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2004 年)《文物保护单位开放服务规范(GB/T 22528-2008)》(2008 年)《田野考古工作规程》(2009 年)《文物保护单位游客承载量评估规范(WW/T 0083-2017)》(2017 年)《古建筑修缮项目施工规程(试行)》(2018年)等。
专项行业标准、规范性文件:《长城资源要素分类、代码与图式(WW/T 0029-2010)》(2010 年)《长城“四有”工作指导意见》(2014 年)《长城保护维修工作指导意见》(2014 年)《长城执法巡查办法》(2016 年)《长城保护员管理办法》(2016年)《长城保护规划编制指导意见(试行)》(2016 年)等。
其他相关文件:国家文物局发布的关于各省(区、市)长城认定的批复文件及附件(2012 年)以及《中国长城保护报告》(2016 年)等。
第4条 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为经过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公布的我国境内各历史时期长城分布区域,涉及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 15 个省(区、市)。
第5条 保护对象
本规划保护对象为经过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公布的、具备长城认定编码的长城墙体、壕堑/界壕、单体建筑、关堡、相关设施等文物本体,长城文化景观构成要素,以及其他与长城直接关联的景观风貌和生态环境。其中,秦汉长城、明长城主线列为本规划重点。
第6条 规划期限
本规划的实施期限为 2019-2035 年。
第一章 概况与价值内涵
第7条 简要综述
长城,作为中华民族的精神象征,自春秋战国(公元前 7世纪)至明末(公元 17 世纪),历经 2000 多年的持续营造,现为我国乃至全世界体量最大、分布最广的具有线性特征的军事防御体系遗产,是人类历史上宏伟壮丽的建筑奇迹和无与伦比的历史文化景观。1987 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认定符合世界遗产的第 1 条、第 2 条、第 3 条、第 4 条和第 6 条标准,具有突出普遍价值,批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成为我国首批世界文化遗产。
长城的修筑,源起于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公元前 7 世纪)部分诸侯国在其边界处修筑连续性防御墙体的传统。在秦汉时期(公元前 3 世纪至公元 3 世纪)和明代(公元 14 世纪至 17世纪),因农业和游牧两大文明之间的冲突而促成了两次最大规模的兴建活动。期间,又伴随我国各历史时期的疆域变迁和功能更替,发生过数次小规模修筑、改建或增建,最终形成人类历史上罕见的大型线性军事防御体系遗产。
长城主要分布在我国北方农牧交错地带。此外,公元 12世纪,在兴安岭一线修筑了金界壕;自西汉始,在玉门关以西以烽火台沿沙漠南北交通线路往西延伸,至唐代则主要沿天山南北的交通线路向西大规模伸展,形成散布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境交错纵横的烽火台、戍堡网络。
抗日战争期间,1933 年我国军民在东起山海关西至八达岭明长城一线的义院口、冷口、喜峰口、古北口等战略要冲之地英勇抗击侵华日军。这是“九一八”事变以后,我国军队在华北地区进行的第一次大规模抗战(史称“长城抗战”)。长城抗战极大地激发了全民族的爱国主义精神和抵御外敌、视死如归的民族精神。自此,长城逐渐成为中华民族的精神象征。
红军长征期间,1935 年 9 月毛泽东同志等率领陕甘支队进入甘肃,在榜罗镇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会后,红军以“不到长城非好汉”的英雄气概,越过长征路上最后一座高山——六盘山,抵达陕北;1936 年 10 月红军三大主力会师,取得长征胜利。红军行经甘肃、陕西期间,在长城沿线留下了大量战斗足迹和英勇事迹。长城是红军长征伟大胜利和伟大长征精神的重要见证。
第8条 长城概况
(一)分布范围
经过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公布的我国境内各历史时期长城分布范围涉及我国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共 15 个省(区、市)的 404 个县(市、区)。
(二)类型与数量
长城文物本体包括长城墙体、壕堑/界壕、单体建筑、关堡、相关设施等各类遗存,总计 43000 余处(座/段)。
长城墙体:含土墙(夯筑、堆土、红柳加沙、芦苇加沙、梭梭木加沙、土坯或土块垒砌等)、石墙(毛石干垒、土石混筑、砌筑等)、砖墙(包土、包石、砖石混砌等),以及木障墙、山险墙、山险、水险和其他墙体等遗存,共计 10000 余段。长城墙体主要包括墙体设施、墙体和墙基,其中墙体设施包括垛口、礌石孔、瞭望孔、射孔、女墙和排水设施等。
壕堑/界壕:含沟堑、挡墙等,共计 1700 余段,墙壕遗存总长度 2.1 万千米。
单体建筑:含城楼、敌台、马面、水关(门)、铺房、烽火台(也称烽燧、墩台、烽堠、烟墩、狼烟台、狼烟墩)等,共计近 30000 座。
关堡:含关、堡(也称城障、障城、镇城、障塞、城堡、寨、戍堡、边堡、军堡、屯堡、民堡)等,共计 2200 余座。
相关设施:含挡马墙、品字窖和壕沟等,共计近 200 处。
(三)历史分期概况
长城在 2000 多年的营造史中,先后历经了我国古代的春秋战国、秦、汉、唐、明等 12 个历史时期。
1.秦汉长城
秦汉长城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时期的重要产物,见证了公元前 3 世纪至公元 3 世纪我国北方农耕文明与游牧文明之间第一轮大规模冲突、交流与融合,自此产生了一整套国家军事防御制度以及与之相应的工程技术体系。其中:秦长城东起辽东,西至甘肃临洮;汉长城东起辽东,西至甘肃玉门关。现存秦汉墙壕遗址总长近 3700 千米,呈东西走向,分布于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等 6 个省(区)。玉门关以西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连绵分布有汉代烽火台遗存。
秦汉长城现存墙壕遗存 2100 余段,单体建筑遗存近 2600座,关、堡遗存近 300 座,相关设施遗存约 10 处,另有成体系的汉代烽火台遗存。其工艺以土墙、石墙为主,甘肃西部等地以芦苇、红柳、梭梭木加沙构筑方式较常见,烽火台除黄土夯筑外,还有土坯或土块垒砌做法。
2.明长城
明长城在工程技术、整体规模等方面较之以前各历史时期有了显著提升,展现了我国古代在军事防御体系建设方面的最高成就,见证了公元 14 世纪至 17 世纪我国北方农耕、游牧、渔猎、畜牧等不同文明、文化之间的又一次大规模冲突、交流与融合。
明长城东起辽宁虎山,西至甘肃嘉峪关。现存墙壕遗址总长 8800 余千米,呈东西走向,分布于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等 10 个省(区、市)。现存墙壕遗存 5200余段,单体建筑遗存约 17500 座,关、堡遗存约 1300 座,相关设施遗存 140 余处。东部地区明长城以砖墙(包土、包石、砖石混砌等)、石墙(毛石干垒、土石混筑、砌筑等)为主,西部地区则多为夯筑或堆土构筑。
3.其他时代长城
春秋战国长城是我国统一国家形成之前部分诸侯国之间冲突的产物,见证了公元前 7 世纪至公元前 3 世纪我国北方农耕地区的地缘政治及其变化情况。其中,最早的长城遗存主要包括战国齐长城、秦长城、楚长城、燕长城、赵长城、魏长城、中山长城等,墙壕遗址总长约 3100 千米,主要分布于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等省(区)。现存墙壕遗存近 1800 段,单体建筑遗存近 1400 座,关、堡遗存约 160 座,相关设施遗存 30 余处,多以毛石干垒、土石混筑、砌筑或夯土构筑。
金界壕(又称“金长城”)是我国历史上金代建设的军事防御工程,见证了我国东北地区公元 12 世纪游牧与渔猎两种不同生业、不同部落之间的冲突、交流与融合。金界壕始筑于公元 12 世纪初,墙壕遗址总长 4000 余千米,主要分布于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等 3 个省(区)。现存墙壕遗存1390 余段,单体建筑遗存近 7700 座,关、堡遗存近 390 座,多以土石混筑、砌筑或夯土构筑。
北魏、北齐、隋、唐、五代、宋、西夏、辽等历史时期均不同程度修筑、改建或增建过长城,或在局部地区新建了具备长城特征的防御体系。现存墙壕遗存 1270 余段,单体建筑遗存 450 余座,关、堡遗存近 200 座。
第9条 保存环境
长城主要沿我国内蒙古高原东、南边缘的农牧交错地带向天山南北和塔克拉玛干沙漠南北的绿洲沿线分布,自东向西连接了大兴安岭、燕山、太行山、阴山、贺兰山、六盘山、祁连山和天山山脉,形成一条东西狭长的、具有重要地理分界线意义的弧形地带。
秦汉长城与明长城主要分布区域为我国内蒙古高原南缘和东北平原南缘。该区域以中温带干旱气候、中温带半干旱气候的农牧交错地带为主,东部兼有少部分暖温带亚湿润气候和中温带亚湿润气候的农耕-渔猎交错地带。历史特征主要表现为农耕民族与游牧、渔猎民族的冲突、交流与融合。
汉唐烽火台主要分布区域为我国塔里木盆地、吐鲁番盆地和准噶尔盆地边缘。该区域以暖温带干旱气候、中温带干旱气候的绿洲农业和畜牧业为主。历史特征主要表现为我国汉唐时期中央政权对西域地区的管理与经营。
春秋战国长城主要分布区域为我国古代中原及邻近地区。该区域以暖温带半湿润气候和暖温带半干旱气候的中原典型农耕区为主,包括中温带半干旱气候的部分农牧交错地带。历史特征主要表现为公元前 7 世纪至公元前 3 世纪诸侯国之间的冲突、交流与融合。
金界壕主要分布区域为我国内蒙古高原东部。该区域以中温带半干旱气候的游牧地区为主,东北部兼有少部分中温带亚湿润气候的渔猎地区。历史特征主要表现为我国东、北部地区渔猎民族与游牧民族的冲突、交流与融合。
第10条 长城价值
(一)承载中华民族坚韧自强民族精神的价值
长城,在 2000 多年的持续营造过程中,展现了中华民族不畏艰难险阻、顽强不屈、吃苦耐劳的精神特质。在维护我国长期和平、统一的历史上,长城不仅具有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更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特别是抗日战争期间,长城抗战激发了全民族团结统一、众志成城的爱国精神,激励了坚韧不屈、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作为中华民族的精神象征,长城已深深融入了中华民族的血脉,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对于中华民族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均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二)坚定中华民族文化自信的历史文化价值
长城,以其上下两千年、纵横数万里的时空跨度,成为人类历史上宏伟壮丽的建筑奇迹和无与伦比的历史文化景观,具有无可比拟的突出普遍价值。1987 年成为我国首批世界文化遗产后,长城为全世界人民所熟知,具有巨大的影响力和号召力。长城已成为中国和中华民族的代表性符号,成为向世界展示中华文明历史文化价值的重要窗口,对于提升中华文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政府在长城保护管理中凝聚的“中国智慧”和形成的“中国经验”,在国际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具有开创性和示范性,为我国推动世界文明共同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
(三)展现古代军事防御体系的建筑遗产价值
长城,包含了我国春秋战国、秦、汉、唐、明等 12 个历史时期的珍贵文化遗产。这些累世形成的古代军事防御体系遗产,包括规模宏大的连续墙体、壕堑、界壕,数量巨大的敌台、关隘、堡寨、烽火台,合理利用各类自然要素形成的山险、水险,以及与之相辅的戍守系统、屯兵系统、烽传系统、军需屯田系统等等。长城古代军事防御体系,反映了我国古人因地制宜、尊重自然、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规划思想,体现了我国古人自成体系、不断发展、日臻完善的砖石、夯土建筑营造技艺及建筑工程管理的完善体制,展现了我国古代军事防御体系的缜密设计与完备功能,是人类历史上伟大建筑奇迹的物质见证和人类创造精神的杰作。
(四)承载人与自然融合互动的文化景观价值
长城,维护了我国北部地区长期稳定、安宁与和平,保障了沿线地区交通运输与通关互易,促进了沿线地区农业开发与城镇发展,推动了各民族文明、文化交流与融合,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安全保障功能。长城历经 2000 多年的岁月锤炼,成为我国规模最大的文化景观遗产之一。长城与沿线地区广袤的山岭、草原、森林、戈壁、沙漠、农田、绿洲等地貌融合,形成雄浑、壮丽的独特景观。长城与沿线地区底蕴深厚的多元地域文化相互融合,共同展现了我国古代历史上农耕与游牧两个生业之间,以及农耕与渔猎、畜牧、绿洲农业等不同生业之间,及其所承载的文明、文化之间的交流与融合的文化特征。
第二章 现状与主要问题
长城是古建筑与古遗址两种遗存形态并存、以古遗址遗存形态为主的文化遗产,并具有突出的文化景观特征。长城这种独特的遗存形态是在 2000 多年不间断的历史演进过程中,人类活动与自然侵蚀共同作用的结果,是长城保存的历史状态,也是现实状态。
第11条 保存现状与评估
(一)文物本体保存现状
长城文物本体历经千百年来的自然侵蚀和社会变化,长城墙体遗存保存现状可分为 5 种状态:
墙体设施保存比例为 1/2 以上,墙基、墙体留存比例为3/4 以上的,属于保存现状较好的长城点段,约占总数的 12.3%。
墙体设施留存比例为 1/2 以下,墙基、墙体留存比例为1/4-3/4 的,属于保存现状一般的长城点段,约占总数的 18.1%。
墙体设施无存,墙基、墙体留存比例为 1/4 以下的,属于保存现状较差的长城点段,约占总数的 18.4%。
墙基、主体仅留地面痕迹,墙体遗址濒临消失的,属于保存现状差的长城点段,约占总数的 27.1%。
地表未见原有墙体、壕堑/界壕、单体等的,属于保存现状为已消失的长城点段,约占总数的 24.1%。
(二)历史环境保存现状
长城分布带上基本保持了农牧交错地带的地理环境特征。部分段落受到城镇建设、农业开垦、开矿取石等生产生活的影响较为明显。
(三)背景环境保存现状
1.自然生态环境
长城分布范围覆盖了我国北方地区农牧交错地带,沿线地区有平原、高原、丘陵、盆地、山地等不同地形种类和地貌类型,主要受温带季风气候和温带大陆性气候影响。在长期发展过程中积累的生态环境问题,近年来呈高发态势,影响着长城点段的保存环境。
2.城乡建设发展
长城所在地各省(区、市)城乡人口密度、资源环境、产业结构、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具有不平衡性。根据经济发展特征可分为东北地区、东部和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三个区域。
东北地区:包括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等 3 个省,自然资源丰富,传统农业、畜牧业经济占主导地位,资源密集型产业集中,自然资源、土地资源、环境资源大量开发利用是影响该区域长城保护的主要因素。
东部和中部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以及山西省、河南省等 6 个省(市),经济相对发达,其中京津冀地区人口大量聚集、旅游业快速发展,晋鲁豫地区传统农业生产和矿业过度开发是影响该区域长城保护的主要因素。
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 6 个省(区),位于“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投资增长较快,基础设施建设等是影响该区域长城保护的主要因素。
3.土地利用
秦汉长城点段主要沿草原-水田、裸露地-水浇地、戈壁-盐壳及盐碱地-水浇地、沙漠-草坡过渡地带分布。明长城点段主要沿旱地-林地、草原-旱地过渡地带分布。春秋战国长城点段主要沿旱地-林地、旱地-水浇地、旱地-草原过渡地带分布。金界壕遗址等主要沿旱地-林地、草原-林地过渡地带分布。
土地利用情况与当时相比已发生变化。但随着我国土地管理不断加强,土地利用现状较为稳定。仅在部分地区因农业、林业、畜牧业发展,致使部分长城周边景观风貌和生态环境发生改变,对长城点段及文化景观要素带来潜在威胁。
4.人口密度现状
秦汉长城、明长城点段位于“胡焕庸线”东南的部分,周边区域人口密度约 50-300 人/平方千米;位于“胡焕庸线”西北的部分,周边区域人口密度约 10-300 人/平方千米;从总体上看,秦汉长城、明长城受人类活动影响和干扰较大。
汉唐烽火台均位于“胡焕庸线”西北,周边区域人口密度约 10-100 人/平方千米;汉唐烽火台受人类活动影响和干扰较小。
春秋战国长城点段大部分位于“胡焕庸线”东南,周边区域人口密度大于 50 人/平方千米,其中东部人口最为密集的区域,人口密度达到约 300-1000 人/平方千米,受到的人类活动影响和干扰较突出。
金界壕遗址基本沿“胡焕庸线”分布,分布区域人口密度约10-50 人/平方千米,受到的人类活动影响和干扰较小。
(四)主要破坏因素
1.自然破坏因素
自然破坏因素主要来自不同地理区域的地质营力作用,包括内力地质作用和外力地质作用。
东北地区、东部和中部地区的长城点段多受到雨水冲刷、水土流失、沙漠化、动物活动和植物生长等自然侵蚀影响,西部地区的长城点段多受到风蚀、沙漠化、盐碱、冻融、动物活动和植物生长等自然侵蚀影响。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山东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 11 个省(区、市)均有部分长城点段分布于地震带,受到地震灾害威胁。
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的 14 个省(区、市)均有部分长城点段分布于泥石流灾害区。其中,陕西省北部长城点段位于泥石流极强活动和强烈活动地区,甘肃省东南部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南部长城点段位于泥石流中等活动和弱活动地区,以上长城点段容易受到泥石流灾害威胁。
2.人为破坏因素
人为破坏因素包括旅游开发、城镇建设、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产生活和不当干预等。
在长城文物本体以及在紧邻长城的周边区域进行农林作物耕种、灌溉、挖土取石等,造成长城文物本体直接破坏或导致遗址体风化侵蚀加速等,对长城保护构成较大威胁。此外,在已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点段,长城历史环境受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影响的压力比较突出。
从地域分布来看,位于东部和中部地区的长城点段,面临的人为破坏因素以建设压力为主,尤其是长城关、堡等面临居民生活、城镇建设、旅游开发等多方面威胁;位于东北地区、西部地区的长城点段,面临的人为破坏因素以交通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威胁为主。
第12条 管理现状与评估
自 1987 年长城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以来,我国政府始终坚持认真履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不断加强长城保护专项法规建设,逐步建立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长城保护条例》为主体,地方性法律法规为补充的法规体系,以及以文物保护单位为核心,统一要求、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长城保护管理体制。长城保护管理体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为大型线性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积累了有益的“中国经验”。
(一)管理工作现状
1.依法确定保护身份
截至目前,国务院已陆续将 32 处长城重要点段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依法陆续公布了一批长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2.“四有”(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以及有保管机构)工作全面展开
保护范围:自《长城保护条例》公布以来,国家文物局陆续出台《长城“四有”工作指导意见》《长城保护规划编制指导意见(试行)》,针对长城分布的不同环境提出了具有指导意义的划定原则与综合考虑要求。
长城所在地部分省(区、市)人民政府结合本行政区域内长城特点和保护管理情况,划定公布了长城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其中保护范围由长城文物本体两侧外扩 10 米-500 米,建设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外扩 100米-2500 米。
长城所在地部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长城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保护管理规定。
档案记录: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长城点段记录档案和长城资源调查档案已全部建立。
保护机构:尚未设立国家级长城保护中心;各省(区、市)长城保护机构的建立和责任落实工作正在推进;已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点段,设立专门保护/管理机构情况较好。
保护标志:省级以上长城文物保护单位多已树立了保护标志,其他经过认定的长城点段有一部分树立了保护标志。
3.队伍建设持续推进
目前,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主要承担了本行政区域内长城保护实施工作。长城保护、管理机构性质和职能各异,保护、管理人员专业背景差异大,涉及行政管理、文物保护、博物馆、考古、规划建设、旅游、经营等多个领域。
近年来,国家文物局多次组织长城保护管理人员培训。长城所在地部分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也组织开展了针对文物资源调查与保护的专项培训。长城保护队伍能力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
4.长城保护员制度初步建立
长城保护员制度自 2003 年起在河北省秦皇岛市试点,至2006 年《长城保护条例》公布施行后,以法律条文形式正式确认该项制度。
2016 年国家文物局印发《长城保护员管理办法》,对长城保护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至 2017 年,在册长城保护员数量超过 3000 人,覆盖了偏远地区的长城点段。
5.建立完善执法督查机制
国家文物局与公安部建立打击、防范破坏长城违法行为的联合长效机制,推动长城所在地开展跨省区、跨部门的联合执法行动。国家文物局“12359”文物违法举报热线开通长城专线。
2016 年、2017 年,国家文物局开展《长城保护条例》实施情况专项督察及“回头看”工作,全面督察长城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履行长城保护法定职责情况,将涉及长城的违法案件列为“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2016-2018)”查处重点。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三地文物主管部门签订《京津冀长城保护管理框架协议》,共建三省(市)长城保护协调机制,开展长城联合执法巡查。河北省、山西省等省文物、公安部门联合开展打击盗卖长城砖专项行动。
(二)管理主要问题
1.责任主体问题
一些地方人民政府对长城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责任落实、工作措施不到位,部分长城点段缺少必要的管理人员,直接影响长城“属地管理”责任落实。
2.保护区划问题
长城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实际划定率不高,区划界线针对性、合理性较差,保护管理规定不够细化、缺乏具体控制指标等,导致保护区划和保护管理规定执行情况不理想。
长城周边土地使用性质不尽合理,紧邻长城区域开展的农业、林业、畜牧业生产活动等,也给长城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其保护管理规定的落地执行带来了极大挑战。
3.保护身份问题
目前,各省(区、市)依法公布长城文物保护单位情况不一。仍有相当一部分长城点段未依据《长城保护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导致相关长城点段保护力度无法与长城的价值、地位和重要性相匹配。
4.保护机构问题
由于目前尚未形成层级完备的长城保护机构体系,保护机构、人员编制与工作装备、设备问题突出。特别是日常巡查养护能力薄弱,现有保护管理人员编制明显不足。长城保护员数量及能力不能满足长城保护需求。
5.管理运行问题
在基础工作方面,省级及其他长城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尚不完善。长城保护标识数量仍较少,且分布不平衡。特别是地表文物不明显、受人类活动影响较大的长城点段,普遍缺乏必要标志、标识,难以满足向社会公示和安全保护要求。
在队伍建设方面,保护机构人员中专业人员匮乏,人员专业水平相对薄弱,保护理念、法律知识、执法能力、保护技术、研究能力等亟待提升,系统化、长期化长城保护专业培训亟待加强。
在日常管理方面,针对长城规模大、分布广且多数分布在崇山峻岭等人迹罕至区域的特点,面向保护机构人员和长城保护员关于日常巡查、监测预警、保养维护等工作的基本规范和要求亟待明确。
在执法督察方面,基层文物执法队伍建设工作进展缓慢,执法能力、设备保障等亟待提升,对破坏长城行为的处罚力度偏弱。
第13条 保护现状与评估
(一)保护现状
1.全面掌握长城保护现状
2006 年至 2010 年,国家文物局组织完成了我国长城资源调查工作。采用考古学方法,结合现代测绘技术,获取了长城保存状况、自然与人文环境、保护管理状况的第一手资料,摸清了长城的家底,并建立了长城资源数据库。
2.实施长城保护维修项目
2005 至 2017 年,中央财政拨付文物保护专项资金超过 23亿元,组织实施了一批长城保护维修项目,涉及春秋战国、秦、汉、金、明等各个时代长城,实施范围覆盖了长城点段分布的全部 15 个省(区、市),尽可能保留了不同时期的重要文物和信息,消除了一批长城点段突出的安全隐患,有效改善了遗产保护状况和环境景观。
长城保护维修项目涉及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整修、环境治理、重点修复、综合性工程等类型。项目实施基本遵循《长城保护维修工作指导意见》等文物保护工程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提高技术方案设计、专业技术审核、相关实施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提升长城保护维修项目质量。
3.不断积累长城保护经验
长城保护维修项目按照不改变原状、最低程度干预等原则,针对长城文物本体、历史环境、自然环境的不同特点,进行了分类保护尝试,形成了一部分砖石质、土质长城保护优秀案例。此外,组织开展了长城保护技术、保护材料科学研究,在充分尊重传统工艺前提下,合理恰当地运用现代技术,积累了大量长城保护维修成功经验。
4.启动长城监测体系建设
国家文物局在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设立“长城保护工程”项目管理小组、长城保护研究室、“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中心”等专门机构,共同承担长城宏观监测管理职责。目前,已启动长城监测体系研究及试点工作,为长城监测平台及监测体系建设奠定基础。中国科学院、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等专业机构也探索将科技手段应用于长城监测相关专题研究工作。
(二)保护主要问题
1.日常维护问题
尚未建立起长城预防性保护工作机制,日常保养维护制度、流程、标准、规范不健全,未能充分发挥日常保养维护在长城保护中的基础性作用。
2.保护维修问题
长城保护维修任务繁重。相关标准、规范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仍需加强,保护技术要求尚不明确,不当干预、过度开发、项目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时有发生。
3.防灾减灾问题
各类自然灾害,特别是地质灾害、极端天气和植被破坏等,对长城保护构成的威胁仍长期存在,防灾减灾长期策略和具体应对措施尚不完善。
4.安全监测问题
长城监测体系建设尚未进入实施阶段,亟需开展需求和可行性分析、目标设计、阈值设定、框架搭建和系统研发等工作,并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与保障措施。
第14条 展示现状与评估
(一)展示现状
长城,以其非同一般的宏伟壮丽景观和蕴含深厚的文明历程,承载着极为丰厚多样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成为我国著名的文化旅游目的地,对中外游客具有强烈吸引力。
自 1952 年起,居庸关、八达岭等长城点段修复后陆续向公众开放。八达岭、慕田峪、金山岭、九门口、镇北台、嘉峪关等长城点段已成为长城旅游代表性目的地,在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
长城参观游览区包含以长城展示为核心的专门景区、专题博物馆、陈列馆。此外,长城旅游与丝绸之路、沙漠、草原旅游有机结合,带动了红色旅游、研学游、乡村旅游发展,有力扩大了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推动了区域经济增长及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实施。
长城成为世界了解古代中国与现代中国的金色名片,仅八达岭已接待各国元首、政府首脑 500 多位。
(二)展示主要问题
1.价值阐释体系问题
尚未构建起长城整体价值阐释体系。长城价值研究起步较晚,尚未形成全面、系统、富有深度的价值研究成果。缺乏展示模式、展示技术专题研究,开放模式单一,未能对不同时空、不同文化背景下的长城价值进行全面展示。
尚无针对长城参观游览区特点的展示阐释与游客服务配套设施的专项标准规范,相关设施由各景区自行建设,在设计、内容、选址方面存在不够规范、统一等问题,重复建设情况突出,不能满足长城价值整体展示需要。
2.游客管理问题
已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点段均有游客管理制度,但在制度有效执行方面尚需进一步加强。对于尚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点段(即“野长城”),缺乏有效管理依据、手段和措施,存在无序攀登、踩踏、乱刻乱画等不规范游览行为。
多数长城参观游览区未开展游客承载量研究,特别是欠缺长城文物本体上游客承载量规定,缺乏游客监测、引导和限流措施。部分热门长城景点旺季旅游压力大,存在极度拥挤、影响参观体验、威胁长城及游客安全情况。
3.长城参观游览区评估问题
长城点段辟为参观游览区存在备案程序不规范问题,备案执行情况不佳。辟为参观游览区前,普遍缺乏全面、系统的可行性评估,未明确可承载利用强度,未明确参观游览区定位,未制定参观游览相关管理规定和控制措施。
第15条 研究现状与评估
(一)研究现状
随着长城资源调查的开展,长城历史、艺术、科技等方面的研究工作取得丰硕成果,长城保护技术、管理策略、地理信息技术等研究日益受到重视。
国家文物局推动长城相关资料和研究报告出版。目前,各省(区、市)陆续编辑、出版省级调查报告 12 部。北京市、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省(区、市)结合资源调查、规划编制、保护维修等,编辑、出版长城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报告 21 部。
针对长城形制、材料、技术和外部自然环境的不同特点,开展了相应的考古调查勘探和维修试验的科学研究。中国科学院利用遥感技术对消失于地表的明长城开展了无损探测研究,成功获取了试点区域明长城空间位置和沿线环境与景观格局的变化信息。
(二)研究主要问题
1.考古研究问题
长城考古缺乏统一部署和长期计划,各省(区、市)工作进展、业务能力和工作保障差距较大。长城研究缺乏统一组织,研究力量较为分散,多学科交叉的综合性长城研究还未开展。
2.价值研究问题
长城突出普遍价值专题研究亟待深入,断代研究、形制研究等基础性研究工作相对滞后,影响了长城历史文化内涵阐释和保护管理政策制定,导致公众对长城历史价值、当代价值的
理解和认识不足。
3.保护管理研究问题
缺少针对不同材质、不同环境条件长城特点的文物保护、展示利用、环境整治的理念探讨和关键技术研究。缺少针对长城大型、线性文化遗产和文化景观特点的宏观管理、协调机制等专题研究。
第16条 保障措施现状与评估
(一)保障措施现状
1.长城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在宏观层面初步建立
长城保护专项法律法规体系已初步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长城保护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其中,《长城保护条例》明确了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长城保护的法定职责,确定了长城认定、保护、管理、利用等基本制度,这是国务院首次就单项文化遗产保护制定专门性法规。
2003 年,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长城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就长城保护管理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与《长城保护条例》相配套,国家文物局出台了《长城资源要素分类、代码与图式》(2010 年)《长城保护维修工作指导意见》(2014 年)《长城“四有”工作指导意见》(2014 年)《长城执法巡查办法》(2016 年)《长城保护员管理办法》(2016 年)等一系列行业标准指导意见和规范文件,对《长城保护条例》内容进行了细化,提升了长城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长城所在地各省(区、市)针对本地区实际情况,自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陆续制定出台了一系列长城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中,北京市人民政府 2003 年颁布《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7 年颁布《河北省长城保护办法》,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等省(区)出台长城保护政策性文件,甘肃省、山东省等省启动了长城保护地方性立法工作。
2.长城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全面展开
长城保护规划编制是保护维修重要前期工作,近年来取得了重大进展,全国 15 个省(区、市)的省级长城保护规划已初步编制完成。已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嘉峪关、玉门关、雁门关等 18 处长城重要点段也陆续编制了文物保护规划。
3.长城保护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逐步完善
长城保护资金投入包括地方财政拨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旅游等经营收入和社会赞助等多方面来源。长城是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投入最多的项目,资金支持方向包括长城资源调查、文物保护、规划编制以及世界文化遗产监测管理体系建设等。
4.长城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稳步推进
长城资源初步实现了数字化管理。国家文物局已在长城资源数据库基础上,建立了长城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开通了“中国长城遗产”网站(www.greatwallheritage.cn),向社会发布了长城资源、保护管理和历史文化等基本信息。
2005 至 2015 年,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宣传教育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组织发起大型长城宣传保护活动近 400 次,直接参与人数超过 190 万人次,举办各类长城专题展览 200 多个。
部分长城点段被公布为爱国主义、国防教育、教学实践等各类教育基地,将长城有关内容选编入中小学语文教材,开展长城公开课、长城主题夏令营等校外主题教育活动,针对青少年开展以长城为主题的爱国主义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
(二)保障措施主要问题
1.法律法规实施问题
针对《长城保护条例》实施过程中反映出来的保护原则落实不到位问题,以及用地性质、开放管理、长城保护员管理、社会参与机制、人为破坏长城行为处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尚未开展专题研究,提出有效的对策建议。
2.经费保障问题
长城文物本体保存现状、环境条件、维护难度以及所在地的经济、社会、文化条件差异较大,各省(区、市)保护经费收支情况不一。一些地方政府长城保护责任不落实、工作措施不到位,长城日常保护经费,特别是巡查管理经费、保养维护经费缺口较大,影响保护实效。
3.规划衔接问题
长城分布范围涉及各类资源保护区、城乡建设区的,文物保护规划与相关专项规划在保护对象、保护区划、保护原则和管理规定等方面存在差别,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综合性规划的衔接尚不充分。
4.管理协商问题
缺乏国家层面的长城研究、保护、管理机构,缺乏有效的长城保护管理协调机制。特别是涉及跨行政区域分布的长城点段,相关地方缺乏必要沟通、协商,对长城点段保护带来不利影响。
5.宣传教育问题
尚未建立面向公众的文物保护教育长效机制,对长城保护宣传教育的广度与深度不足,面向公众的长城保护意识、保护理念、保护知识宣传教育亟待加强。
第三章 规划思路与体系
第17条 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长城保护规划体系,实现长城价值及其真实性、完整性整体保护,全面提高长城保护管理水平,促进长城所在地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实现长城永续保护和长城精神的传承弘扬,发挥文化遗产保护在坚定文化自信、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作用。
1.传承弘扬长城精神
传承弘扬长城历经千百年所蕴含的伟大精神价值,包括团结统一、众志成城的爱国精神,坚韧不屈、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守望和平、开放包容的时代精神。采取多种手段扩大长城精神在全社会的影响力,使长城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中发挥强大的精神力量。
2.宣传推介长城文化
向全世界人民宣传推介长城的历史文化内涵,展现长城的壮美文化景观,不断提升长城的国际影响力。向世界各国宣传推介我国政府在长城保护管理方面开展的大量工作,诠释新时代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先进理念,展示全面、真实的古代中国和现代中国。
3.保护长城建筑遗产
保护长城作为人类创造精神的杰作和我国古代军事防御工程杰出遗产的价值,保护各历史时期长城文物本体的形制、结构、材料、营造技术与工艺,保护古人充分利用自然环境构筑的山险、水险等其他构成要素,保护各类长城所承载的我国古代北方军事防御制度等历史信息,减少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对长城的影响。
4.延续长城文化景观
保护长城在 2000 多年营造过程中与周边地理环境共同形成的独特而壮美的文化景观,保护与长城军事防御功能相关的生态环境和景观风貌,保护长城周边与长城修筑、管理相关的生业方式、民族习俗,合理控制长城周边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协调长城保护与生态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二)分期目标任务
1.近期目标任务(2019-2020 年)
督促长城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科学划定公布长城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完成率达到 100%。
编制完成并公布实施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省级长城保护规划,完成率达到 100%,并逐步制定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保护规划。
实施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长城保护维修项目,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并重点推进一批长城保护展示示范项目。
开展长城保护、展示、监测等技术研究,开展 5 至 10 个长城重要点段监测试点工作,加强长城监测体系建设。
推动长城保护各利益相关方缔结长城保护联盟,推进长城公募保护项目,促进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长城保护。
落实长城保护属地管理责任,明确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长城保护职责。
加大长城专项执法督察力度,严格责任追究,让“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长城保护管理的新常态。
鼓励、支持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机构、团体发挥自身优势,参与长城保护研究。
2.中期目标任务(2021-2030 年)
加强长城保护宏观管理,壮大各级长城保护力量,加强保护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完成现有长城博物馆、陈列馆展陈提升,以及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展示标识系统建设,完成率达到 100%。
完成 5 至 10 个文物保护好、环境治理好、展示阐释好、服务水平好的长城参观游览示范区建设。
强化长城日常养护,及时消除人为因素可能造成的安全隐患,推动长城抢救性保护向预防性保护转变。
加强长城考古调查和基础研究,形成一批具有影响力的长城研究成果,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
不断拓宽长城保护经费渠道,鼓励相关各省(区、市)运用社会资本设立长城保护公益基金,吸引社会力量投入长城保护与展示领域。
加大《长城保护条例》执行力度,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进一步细化、完善长城保护制度规定。
推动长城保护纳入所在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长城保护空间性管理内容等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3.远期目标任务(2031-2035 年)
建成一批长城国家遗产线路,使长城成为我国北部地区文化长廊、生态长廊、景观长廊和健康长廊。
完善社会参与长城保护相关政策与措施,提升全社会的长城保护意识和保护理念,形成全社会长城保护自觉。
充分发挥长城在开展国防和爱国主义教育、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升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等方面的独特作用。
第18条 总体原则
(一)价值优先,整体保护
长城保护应坚持价值优先、整体保护原则,注重各类长城文物本体与长城防御体系的价值关联,保护长城防御体系作为线性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关注长城文化景观的生业特征和审美价值。
(二)预防为主,原状保护
长城保护应坚持预防为主、原状保护原则,妥善保护各时代遗迹,避免不当干预,不得重建或借保护名义“新建”长城,真实、完整地保存长城承载的各类历史信息和沧桑古朴的历史风貌。
(三)因地制宜,分类保护
长城保护应根据保护需求和客观条件,针对文物本体类型功能丰富性、形制材料多样性、保存状况差异性和地理-文化环境复杂性,实施分级、分类保护,因地制宜,制定个性化保护管理措施。
(四)属地管理,加强协调
长城管理应坚持“属地管理”,落实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文物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管理使用单位的直接责任,注重加强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协调。
(五)适度开放,合理利用
长城开放利用应以文物保护为前提,以传承长城精神为目标,坚持社会效益优先,推动有条件的长城点段逐步向社会开放,探索、创新展示利用模式,推动长城保护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良性互动。
第19条 主要任务
(一)管理工作主要任务
划定公布长城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确定长城保护机构,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提升长城点段保护级别,完善“四有”基础工作;以日常巡查为重点,加大监管和执法督察力度;加强保护队伍建设,开展专项培训,加强专家咨询,巩固长城保护员队伍。
(二)保护工作主要任务
建立国家级、省级和重要点段长城保护规划体系;推动长城保护向预防性保护转变,及时消除人为破坏因素、缓解自然威胁因素;针对长城文物本体和环境分别制定、实施科学合理的保护措施,建立防灾减灾机制;加强长城保护维修项目监管。
(三)监测工作主要任务
建设多级联动、覆盖全线、重点突出的长城监测机制,建设国家级长城监测总平台,对长城文物本体、环境、管理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形成适合国情和长城特点的监测机制和监测技术,逐步实现技术监测与人工监测有机结合。
(四)展示工作主要任务
深入挖掘长城历史文化内涵,多角度阐释长城整体价值,传承弘扬长城精神;制定长城展示标识规范,完善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展示标识系统;规范参观游览区申报管理,加强非参观游览区管理,鼓励开展生态博物馆建设试点,探索建立长城国家遗产线路。
(五)研究工作主要任务
持续开展长城考古等专题研究工作,深入挖掘长城内涵,阐释长城价值和长城精神,突出长城在中华文明历史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的独特作用;开展大型线性遗产保护、管理、监测、展示、开放等理论、对策与技术专题研究,加强研究成果转化。
(六)管理保障主要任务
完善法律规划体系,加强相关规划衔接,推动长城保护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巩固保护管理经费保障,加强长城宣传与教育,扩展公众参与长城保护途径,实现全民参与长城保护的良好局面,推动以长城文化为代表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走出去。
第20条 规划体系
依据《长城保护条例》第十条“国家实行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制度”要求,设立三级长城保护规划体系: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省级长城保护规划和重要点段长城保护规划。
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是省级长城保护规划和重要点段长城保护规划的上位规划。省级长城保护规划和重要点段长城保护规划不得违背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和要求,并应将规划指导思想、保护利用方针和空间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到具体规划内容中。
(一)长城保护总体规划
长城保护总体规划重点贯彻国家对长城“整体保护”的宏观要求。规划内容包括研究长城整体价值、评估保护管理现状,明确长城保护的总目标、总原则和主要任务,提出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原则和管理规定制定原则,明确长城管理、保护、展示开放、研究等总体要求,确定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遴选要求及管理原则,明确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
(二)省级长城保护规划
省级长城保护规划是长城所在地省(区、市)长城点段保护专项规划,重点贯彻国家对长城保护的“分段管理”要求,编制深度应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执行。规划主要内容包括各省(区、市)长城自身特点及其对长城整体价值的支撑作用,评估保存现状,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制定管理规定,提出管理、保护、展示开放、研究措施和任务目标,明确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组成,提出省级长城重要点段名单和拟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点段清单,提出与相关规划衔接措施,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分期实施计划和保障措施。
(三)长城重要点段保护规划
长城重要点段保护规划仅针对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编制,编制深度应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执行。规划主要内容包括在省级长城保护规划基础上,针对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管理、保护、展示开放、研究具体措施和相关考核指标。
第四章 行政管理专项
第21条 宏观管理责任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长城整体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长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检查、指导、督促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等国际公约、宪章所规定的长城保护责任。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长城保护重大政策,开展长城认定,制定长城保护管理相关标准规范,进一步加强长城保护宏观管理,建立国家级长城档案和长城资源信息平台,组织长城重大保护展示项目方案技术审核、工地检查、竣工验收等工作,指导长城所在地各省(区、市)开展长城保护、管理、展示、利用、开放等工作。
第22条 属地管理责任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是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长城保护承担主体责任,负责起草或制定本地区长城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建立本行政区域内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视实际情况确定或设立专门机构负责长城具体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长城保护规划,并将长城保护纳入地方政府行政考核体系。
长城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长城保护承担监管责任,监督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实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商,受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长城保护展示项目方案技术审核、工地检查、竣工验收等工作,指导长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开展长城保护、管理、展示、利用、开放等工作。
长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长城保护承担监管责任,长城管理使用者对相关长城点段保护承担直接责任,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落实长城保护措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商,实施长城日常巡查、预防性保护和保护维修项目。
第23条 保护区划总体要求
(一)划定依据
长城的保护区划(即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统称)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长城保护条例》《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和《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等的相关要求划定。
(二)属地管理
长城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长城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作出标识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将上述工作实施情况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三)整体保护
长城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与管理是实施长城及其价值整体保护的主要手段。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满足长城文物本体及文化景观要素的价值、真实性、完整性保护要求。
(四)区划边界
长城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边界应根据长城点段的价值及构成要素,结合长城点段的区位特征、分布特征、地形地貌特征和人类生产生活情况等因素,参照可明显识别的稳固地标物(如山谷、峰峦、河流和道路等)划定。
(五)分级划区
长城保护区划设定为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两级,建设控制地带可根据长城文物本体与环境的保护需求予以分类。属世界文化遗产范围的长城点段,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应与世界文化遗产的遗产区、缓冲区相衔接。
(六)区划衔接
长城位于省(区、市)行政区域交界地区的,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加强专题沟通、协商,合理划定相关长城点段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并做好区划衔接。
第24条 保护范围划定要求
长城保护范围划定应满足长城点段文物本体的安全性和文化景观的完整性要求,综合考虑长城点段的长城文物本体类型、价值特征、保存现状、城乡区位等因素,按照下列要求划定:
(一)原则要求
长城墙体(含界壕、壕堑、山险、水险)保护范围原则上以长城墙体及依附于墙体的敌台、马面、关堡和相关遗存墙基外缘为基线向两侧各扩不少于 50 米作为边界。
独立于长城墙体之外的敌台、关堡、烽火台和相关遗存等保护范围原则上以单体建筑基础外缘为基线,四周各外扩不少于 50 米作为边界。
(二)综合考虑因素
凡位于山脊或崖顶的,长城墙体保护范围原则上应以崖底、谷底、坡底为边界。
凡位于荒野草原、戈壁、荒漠等开阔地带的,长城点段保护范围原则上应尽可能满足长城文化景观的完整性要求。
凡位于开发建设活动压力明显的农田和城镇建成区的,长城点段保护范围的划定应统筹考虑文物保护需求和可行性。
凡间距较近、共同构成防御体系的长城文物本体应尽可能划入同一保护范围。
凡属于山险类型的,原则上应根据紧邻山险的人工墙体选线及分布特点,将具有明确防御功能、与人工墙体共同构成防御体系的山体、河流、沟壑等自然地物的适当范围划入保护范围。
凡属于水险类型的,原则上应将相关河道段落以河道岸线为边界的适当范围划定为保护范围。
第25条 建设控制地带划定要求
长城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应满足长城点段周边生态环境、景观风貌保护的完整性、协调性要求,综合考虑长城点段所在地的城乡区位、地形地貌和视线通廊保护实际需求等因素,按照下列要求划定:
(一)原则要求
凡位于城镇建成区的,长城建设控制地带原则上以长城保护范围边界外扩不少于 100 米为边界。
凡位于农村和郊野地区的,在保护历史文化景观的前提下,长城建设控制地带原则上以长城保护范围边界外扩不少于500 米作为边界。
凡地面原有墙体等已消失且未开展考古调查、发掘工作探明地下文物分布情况的,原则上仅酌情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凡被认定为山险、水险类型但相关自然地物不明确或其分布范围不明确的,原则上仅酌情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二)综合考虑因素
凡位于山脊或崖顶的,长城墙体建设控制地带原则上应以相邻山体的山脊、崖顶或谷底、坡底、崖底为边界。
凡位于人迹罕至的荒野草原、戈壁、荒漠等开阔地带且不具备旅游开发潜在压力的,长城点段保护范围已满足长城点段周边生态环境、景观风貌保护要求的,原则上可不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凡位于开发建设活动压力明显的农田和城镇建成区的,长城点段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统筹考虑完整性、协调性与可行性。
凡属于同一防御体系的,相邻长城文物本体的建设控制地带应尽可能保障防御设施要素间的视线通廊及其与环境的依存关系。
对于同一地形内连续分布的烽火台等,可划定相连的建设控制地带,保护防御功能体系的完整性。
第26条 保护区划管理规定
长城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管理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
长城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长城文物本体安全,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长城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破坏长城的历史风貌,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和《长城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绕过长城。无法绕过的,应当采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过长城;无法挖掘地下通道的,应当采取架设桥梁的方式通过长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工程建设,不得拆除、穿越、迁移长城。
长城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依据具体保护管理需求和地方实际做进一步细化。
长城位于城镇建成区的,其保护范围土地原则上宜调整为文物古迹用地,有关控制要求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长城位于非建设用地的,其保护范围土地原则上不得变更为建设用地。
长城位于农业、畜牧业区域的,对于占压长城并造成长城破坏或紧邻长城对长城保护构成直接威胁的耕地,可结合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优先实施相关耕地退耕还草。长城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属荒山荒地的,原则上不新辟为耕地。
长城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用地,在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前,应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重点做好先期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相关建设项目在实施前应严格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并将其对文物/遗产的影响降至最低。
长城点段属世界文化遗产的,位于其遗产区、缓冲区范围的建设项目应按照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要求,征求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意见;重大项目须在实施前征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和世界遗产委员会意见。
第27条 资源调查认定
长城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持续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进行调查,并根据《长城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
第28条 明确保护等级
根据《长城保护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核定长城保护等级。
对于已经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的长城点段,应依法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对于调查新发现长城点段,应尽快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自认定之日起 1 年内将其依法核定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新发现长城点段已经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但暂未公布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其保护管理相关工作应参照本规划相关内容执行。
第29条 树立保护标识
应依据《长城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树立长城保护标识。
长城保护标识(含保护标志碑、保护界桩、保护说明牌)的选址、树立应以经过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的长城墙体、城堡、关隘、烽火台、敌台等单体建筑、其它相关设施为基本单元。
长城保护标识的位置、数量、形式、内容和格式等应参照《文物保护单位标志(GB/T 22527-2008)》和国家文物局《长城“四有”工作指导意见》相关要求执行。
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的保护标识应符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规定。
第30条 完善记录档案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长城档案,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长城档案报上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长城档案参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护机构工作规范(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和《长城“四有”工作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建立。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至少每年对长城档案进行一次续补,对长城保存、保护、管理、展示、利用、开放等信息进行必要更新,并将更新信息等报上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力量对长城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
长城档案(含数字档案)保存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长城档案的建立、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
第31条 建设信息平台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维护长城资源信息总平台。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以及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动长城点段历史文化信息、保护管理信息、人文及自然资源信息向社会公开、共享。
长城资源信息平台管理、使用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长城资源信息平台建立、维护、信息发布等工作中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32条 管理运行
(一)管理重点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以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省级长城保护规划和长城重要点段保护规划为指导,科学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长城保护管理策略和计划。
长城保护管理策略、计划和长城管理运行应以日常监管为重点,充分发挥文物主管部门的监管作用,并加大对保护维修项目跟踪检查、指导力度,有效掌控项目进度和实施情况,确保项目质量。
(二)保护机构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在进一步加强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中心和长城保护研究室队伍建设的基础上,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尽快启动相关可行性研究,进一步加强长城保护宏观管理,提升长城研究、保护、监测、管理、展示以及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整体水平。
长城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点段确定保护机构;长城点段有利用单位的,该利用单位可以确定为保护机构。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城保护相关工作。
长城保护机构、保护人员及其变动情况应报上一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三)协调机制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长城保护重大政策。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内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在涉及长城保护相关事项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商,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长城位于行政区域边界处的,相关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相关长城点段保护工作,并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明确相关长城点段的管理衔接问题。
长城位于行政区域边界处且保护、管理、展示、利用、开放、规划等工作存在争议的,在相关工作实施前,应由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协商并形成一致意见。
长城位于行政区域边界处的,相关保护、管理、展示、利用、开放、规划等项目或事宜依法履行审批、审核、备案手续过程中,应将地方人民政府协商一致的文件一并报审。
(四)管理设施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为担负长城保护责任的文物主管部门、长城保护机构配备必要的现场保护管理设施/设备,包括通讯、交通、日常保养维护、灾害应急和监测设施/设备/材料等。
长城保护管理监测工作中可探索利用无人机等新技术、新设备,对人员难以到达的长城进行巡查,并充分利用长城资源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化、精细化管理。
担负长城保护责任的文物主管部门、长城保护机构应制定设备管理办法,对设备的维护、使用、保养等进行监管,并定期组织培训或派员参加培训,提高保护管理设备使用效率。
第33条 执法监督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的要求,加强长城文物行政执法工作。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执法巡查工作制度,确定专人负责长城文物执法工作,明确其工作职责和义务,并充分借助综合执法部门或文化市场执法部门力量,强化长城执法监督力度,严厉打击涉及长城的违法犯罪行为。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可组织专业机构积极研发和应用适于长城安全防范与执法监督的现代科学技术措施;在具备条件和必要性的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适当设置视频监控和防止入侵设施/设备,与人工巡查相结合,并综合评估其实施效果。
第34条 队伍建设
(一)保护管理人员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长城的保护级别、资源数量、保存现状和实际需求,确定长城保护机构的组织架构,合理配置人员编制。
长城保护机构应加强多专业、高学历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建设能够承担长城文物本体保护、管理监测、展示利用、考古研究等各类工作的保护管理人才队伍。
(二)专家咨询制度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和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落实长城保护管理专家咨询制度,可酌情组建由多学科专家、学者组成的专家组。
在长城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相关标准规范制定、保护展示项目方案设计、项目实施、检查验收,以及长城保护有关其他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应由专家组出具书面意见或建议,作为相关政策的依据。
(三)职业培训
面向管理人员的实用性培训:按照中央、地方分级管理的要求,培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长城保护管理的人员,注重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重点加强执法培训,增强执法人员掌握运用法律制度的能力,强化执法力度。
面向技术人员的综合性培训:推进保护维修、考古研究等方面的专业培训,建立跨专业领域综合性培训框架,提高技术人员的复合型技能。
跨行业跨地区经验技术交流:总结国内外同类型遗产保护管理优秀案例,开展跨省、跨地市经验交流和先进技术宣传、推广;推动长城保护机构与国内外文物保护、研究机构建立合作和人才交流机制。
第35条 社会参与
(一)长城保护员
地处偏远、没有利用单位的长城段落,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门可以聘请长城保护员,并研究、探索设立公益性岗位,对长城保护员给予必要的经费补贴。
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门应编制长城保护员名录,制定长城保护员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在《长城保护员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长城保护员工作内容、工作流程、技术要求等具体内容。
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门应针对长城保护员特点,开展长城保护员专题培训,增强其保护技能,特别是日常巡查和预防性保护技能。
(二)志愿者及社会团体
鼓励关心、爱好长城的个人以志愿者身份或通过参加相关社会团体,合理运用社会现有的资源,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长城相关公益服务,相关服务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志愿者或社会团体应在《长城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长城相关公益服务,不得擅自搬动、搬迁散落长城构件,不得擅自修缮长城及其附属文物,避免威胁甚至破坏长城文物本体。
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参与本地区长城相关社会公益服务的志愿者或社会团体进行管理。如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依法依规处理。
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在《长城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为志愿者或社会团体开展长城相关社会公益服务等提供便利,并给予法律知识、专业技能指导。
第五章 保护维修专项
第36条 保护目标
长城保护的目标是实现“整体保护”,即对长城价值、真实性、完整性的全面保护。保护内容主要包括长城防御体系、长城文物本体及其所反映的选址布局、形制结构、材料工艺、功能制度等方面特征,以及长城周边的生态环境和景观风貌。
第37条 保护原则
(一)不改变原状原则
长城保护维修应坚持原状保护,全面保护长城在历史过程中形成的价值及体现这种价值的状态,有效地保护文物古迹的历史、文化环境,并通过保护延续相关文化传统。
(二)最低程度干预原则
长城保护维修必须把干预限制在保证长城安全的程度上,以缓解损伤为主要目标,严格控制各类干预措施的实施范围和工程量,妥善保护长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沧桑古朴的历史风貌。
(三)预防为主原则
为减少对长城的干预,应坚持预防性保护为主,加强巡查监测和保养维护,采取适当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降低突发破坏的可能性与破坏程度。只在预防性保护措施不能解决安全问题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工程干预措施。
(四)分类保护原则
针对长城文物本体类型、形制、材质的不同类别,以及各类材质所受到的病害类型、破坏因素、破坏速度,分别制定科学、合理的预防性保护措施或工程干预措施。
(五)分级保护原则
依据长城保存程度制定分级保护措施,包括保养维护、抢险加固、修缮等。保存程度应依据《长城资源调查工作手册》中“长城资源保存程度评价标准”划分。
第38条 文物本体保护
依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并充分考虑到长城点段自身特点,长城保护维修项目可分为保养维护项目、抢险加固项目、修缮项目、保护性设施建设项目和载体保护项目 5 种类型。
第39条 历史环境保护
保护长城文化景观构成要素,保持长城文物本体之间的空间关系及视线通廊,保护长城所在区域的山形、水系、地形、地貌等历史环境要素。
保护并修复长城所在区域生态环境,加大草原保护、湿地保护、土地沙化防治和环境卫生治理力度,保障长城保存环境安全。
做好长城文化景观整体风貌保护修复,环境绿化应坚持本地化、自然化,避免园林化、景观化倾向,避免大规模人工绿化等改变长城周边整体风貌。
整治对长城景观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的建/构筑物,合理控制长城周边开发建设强度,维持长城所在地城市地域环境特色。
长城保护范围涉及自然保护区,整治修复工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40条 防灾减灾措施
定期开展涉及长城的灾害专项调查与危险性评估,加强综合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监测系统、维护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有针对性地制定防灾减灾专项应急预案。
加强灾害多发地区的重点监控,做好灾害风险点日常巡查和设备、材料储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性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在科学评估前提下,可考虑在灾害多发地区的长城点段,建设防灾减灾类保护性设施。相关设施的规模、体量和外观等应与长城文化景观整体风貌相协调。
第41条 安防消防防雷
长城安防、消防、防雷措施与相关应急预案应纳入省级长城保护规划、重要点段长城保护规划并予以统筹考虑。
长城点段位于森林、草原等火险等级较高区域的,应将相关消防防雷措施纳入长城所在地人民政府防火专项规划。
必须先期开展长城安防、消防、防雷措施可行性、必要性评估,根据评估结论科学决策、合理制定设计方案并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第42条 保护维修项目类别
保养维护项目是指针对长城文物本体轻微损害所采取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性措施。保养维护项目应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分工责任、工作标准、工作程序、培训要求。
抢险加固项目是指长城文物本体面临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对长城采取可逆性临时加固措施。抢险加固项目应针对险情及时开展现场勘察评估,科学制定应急处理措施,避免险情扩大,确保文物安全。
修缮项目是指为确保长城文物本体安全所开展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项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修复。修缮项目应以消除或缓解破坏性外部因素对长城的影响,保护并提高长城在破坏性外部因素作用下的稳定性为目的,避免不当干预。
保护性设施建设项目是指为保护长城文物本体而附加具有可逆性但非临时性安全防护设施的项目。保护性设施建设项目应经过充分的前期调研、勘察评估,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相关设施的规模、体量和外观等应与长城文化景观整体风貌相协调。
载体保护项目是指为保护长城文物本体稳定而对直接关系到长城文物本体安全的下部岩土体及周边环境实施的加固维护项目、防洪项目及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载体保护项目应经过充分的前期调研、勘察评估,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并严格控制实施的范围和工程量。
第43条 保护维修项目管理
长城保护维修项目应符合《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等国际文件和《古建筑修缮项目施工规程(试行)》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将价值研究贯穿于保护的全过程。
长城保护维修项目管理(含项目计划、勘察设计、项目施工和检查验收)应符合相关法规规范的规定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相关要求。
长城所在地各省(区、市)应在省级长城保护规划中确定长城保护维修项目计划。
长城保护维修项目启动前,应采取技术手段进行必要的监测、检测、评估和试验,保护维修措施应以科学、详实的数据为基础。
长城保护维修应保持长城原形制、原结构,优先使用原材料、原工艺。新型保护材料和技术施用前,应开展室内实验和不少于 3 年的现场试验,确认其保护效果。
长城保护维修项目业主方应保障前期勘察、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经费,提供完整考古资料。
长城保护维修项目设计方案技术审核过程中,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尽可能组织专家现场评审、核实。
长城保护维修项目应通过设计单位驻场等方式,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断深化现场勘察,跟进完善设计、施工方案,确保设计、施工、监理环节有效衔接,鼓励开展“设计施工一体化”模式探索。
长城保护维修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复意见、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实施。确有必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须依法依规履行洽商、备案/报审程序。
长城保护维修项目应加强施工期间的试验、检验及阶段性技术检查、验收,特别是对于隐蔽部位,要重点做好监测、记录。工程档案整理、归档应符合《文物保护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WW/T 0024—2010)》。
长城保护维修项目施工应设置施工组织部门,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做好施工人员文物保护理论、保护技术措施、安全生产等入场教育培训工作。
长城保护维修项目施工前期清理过程应组织专业考古人员参与,做好堆积情况记录、建筑构件编号和管理。记录方式包括文字、测绘和影像等。
长城保护维修项目施工前期清理过程中如发现具有历史价值的遗址、遗迹或遗物,应立即停工并上报文物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和保护方案,并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考古发掘项目需另行填报考古发掘申请书。
第44条 分类保护总体要求
建筑形态保存较为完整的长城点段(其中多数属于砖石质长城,西部地区也有少部分土质长城保存状态较好),按照古建筑保护原则进行保护,保护目标是确保其形制、功能的完整,可以进行适当的结构加固或局部修复。
已呈现为遗址形态的长城点段(其中多数属于历史上局部损毁、坍塌或已经全部毁坏并处于稳定状态的土质长城),按照遗址保护原则进行保护,保护目标是保护其位置、分布,避免或延缓消失,可以进行适当的局部加固,不宜进行大规模修复。
第45条 砖石质长城保护要求
砖石质长城保护维修项目所用石材的岩性、规格应与维修段长城原石材一致。岩性鉴定及定名方法可参照《岩石和岩体鉴定和描述标准(CECS 239:2008)》和《岩石分类与命名方案(GB/T 17412—1998)》有关规定执行。石材的质量及检测和加工工艺要求可参照《文物建筑维修基本材料 石材(WW/T0052—2014)》有关规定执行。
砖石质长城保护维修项目所用砖的材质、规格应与维修段长城原砖一致。砖的质量及检测和生产工艺要求可参照《文物建筑维修基本材料 青砖(WW/T 0049—2014)》有关规定执行。
砖石质长城城楼、敌台、铺房等木结构建筑维修应按照《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 50165—92)》有关规定执行。砖石质长城保护维修项目所用木材的质量及检测要求可参照《文物建筑维修基本材料 木材(WW/T 0051—2014)》有关规定执行。
第46条 土质长城保护要求
土质长城保护维修应依据《土遗址保护工程勘察规范( WW/T 0040—2012)》《土遗址保护试验技术规范(WW/T0039—2012)》和《干燥类土遗址保护加固工程设计规范(WW/T0038—2012)》开展勘察、试验和设计工作。
土质长城保护维修勘察应基于保存现状,结合考古工作评估遗址价值,查明赋存环境、建筑形制、营造技术与工艺、材料特性、病害类型及其分布特征,揭示病害的影响因素、形成机制及发展趋势。原土体分层取样分析包括颗粒分析、成分分析、物理性质测试及力学性质测试,作为选择夯筑土料和夯筑、灌浆质量评判依据。其中,在传统勘察手段不能满足需求时,应开展相关专项研究。
土质长城保护维修设计应根据勘察结论确定工程性质,根据原材料、原形制、原工艺,明确技术措施和材料,并开展室内实验和现场模拟试验,监测评估技术措施和材料的适应性、有效性、可行性,合理确定实施范围和工程量。
土质长城保护维修项目实施前应开展不少于 1 年的试验段研究,根据持续监测数据和试验效果,组织专家进一步评估并完善技术措施、材料配比和施工工艺。保护维修项目进度过半前,应安排不少于 1 次工地检查。
土质长城保护维修项目所用土料应通过颗粒分析测试,选择与维修段长城原土性质相匹配的土料。土料测试方法可参照《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1999)》有关规定执行,土料鉴别与定名可参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有关规定执行。土料含水率、易溶盐和有机质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测试方法可参照《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1999)》有关规定执行。
第47条 监测机制
建立长城分级监测体系。
国家级长城监测机构/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或指定专业机构/部门,负责设立长城监测总平台,明确长城监测指标,制定监测工作规程,指导长城所在地省(区、市)开展长城监测工作,并做好长城监测总平台与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总平台衔接。
省级长城监测机构/部门:长城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指定专业机构/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市县开展长城监测工作,汇总、整理、分析各市县提交的长城监测数据,并及时将相关数据、分析结果及处置情况提交长城监测总平台。
县级长城监测机构/部门:长城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指定专业机构/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城日常监测工作,维护监测设备设施,采集报送监测数据,开展日常巡查,实施预警事件处置,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
属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的,由其保护机构负责相关日常监测工作。
第48条 监测内容
本体监测:对长城本体(含山险、水险等)及长城文化景观构成要素的位置走向、保存状况、病害等进行监测。其中,长城点段已实施保护维修的,应对其相关措施实施效果进行监测。
环境监测:对与长城关系密切的景观风貌、生态环境和环境卫生等情况,以及长城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生产生活活动、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情况进行监测。
管理监测:对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保护机构所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规划计划、政策措施等实施情况进行监测。
负责日常监测的机构/部门应对长城文物本体病害及环境风险因素进行现场勘察,明确各类病害的具体位置、分布范围,制作病害清单及病害分布图,深入分析病害产生根源及发展趋势,评估文物受病害影响情况,并对管理工作风险点进行评估,为制订科学合理的监测措施提供依据。
负责日常监测的机构/部门应建立监测记录档案,做好监测资料的保存、管理、使用,并定期提交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监测记录档案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保密工作的要求。
第49条 监测手段
应在做好人工巡查、测绘分析等人工监测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技术监测与人工监测的有机结合。
应科学选择监测设备,合理控制使用数量,加强管理维护,提升使用效率,降低设备成本。对于经过评估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部位或灾害风险点的,应开展结构稳定性监测、安防消防监控。
自然环境监测应充分利用当地环保、气象等部门的监测数据,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监测应与当地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合作,充分利用年度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并积极探索航空影像、卫星影像、小型无人机等科技监测手段。
应加强各类监测数据分析,制定分析利用方案,明确监测数据采集标准和分析研究方法,开展相关专题研究,确定监测预警指标,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应与专业研究机构开展合作,提高保护机构的监测数据分析能力和利用效率。
第50条 监测类型
日常监测:针对长城本体、环境、管理情况,开展持续、不间断的日常巡查记录、数据采集、数据分析、预警处置、档案建设等工作。日常监测由长城所在地县级长城监测机构/部门、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保护机构实施。
定期监测:每年对日常监测情况进行一次梳理和总结,每6 年对长城保护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并定期通过遥感监测等手段对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保护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定期监测由国家级长城监测机构/部门指导省级长城监测机构/部门、县级长城监测机构/部门和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保护机构实施。
反应性监测:针对威胁长城安全或造成长城毁损的人为或自然事件,实时组织专业机构或专家赴现场开展反应性监测。
反应性监测由国家级长城监测机构/部门会同或指导省级长城监测机构/部门实施。
第51条 监测保障
长城保护机构应建立监测工作制度,编制监测工作手册,明确监测责任分工、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监测工作流程、监测内容和重点、监测标准和处置措施、监测平台及设备管理使用要求。
长城保护机构应加强相关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预警处置能力。
第六章 宣传教育专项
第52条 挖掘传承弘扬长城精神
加强长城精神和长城所承载的丰厚优秀传统文化的挖掘阐释,推动长城文化与时代元素相结合,焕发新的生机活力,将为新时代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应将长城蕴含的伟大爱国主义精神、伟大抗战精神、伟大长征精神作为整理挖掘、研究阐释和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
推动长城文化元素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以长城精神、长城文化为主题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体验活动,广泛吸引社区居民、中小学生、企业职工等关注、支持、参与。鼓励各类学校开设长城相关文化教育课程,支持各地根据实际需要编写适合中小学生特点、具有地方特色的读本读物,打造一批长城精神、长城文化传承教育实践基地,积极开展各类研学活动。
提升现有长城相关博物馆、陈列馆展示水平。确有必要新建专题博物馆、陈列馆的,应在充分论证、科学布局、合理规划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程序报批。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长城大遗址保护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工作。鼓励价值突出、景观优美、条件成熟的长城点段,开展长城国家遗产线路、沿线古村落生态博物馆、社区博物馆建设试点。
统筹用好长城沿线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古城古村古镇古街等文化空间,充分利用数字语音、全景影像、三维影像以及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科技手段,推进“互联网+”建设,配套建设解说、引导、服务等设施,形成特色突出、互为补充的博物馆综合展示体系,提升长城整体展示水平。
第53条 探索建立长城国家遗产线路
国家遗产线路见证了我国在漫长历史时期内不同地域间人口流动、文化交流、经济贸易、政治来往等活动,代表了中华民族的共同记忆,是构成多元一体中华民族的核心文化要素。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专家学者开展长城国家遗产线路内涵、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建设内容、设施规范、评价标准等相关专题研究。
鼓励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借鉴国内外经验基础上,开展长城国家遗产线路试点,在学术交流、保护整治、设施建设、宣传推广、旅游发展等方面进行探索。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在相关专题研究和各地试点基础上,制定长城国家遗产线路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制度,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沟通,争取对长城国家遗产线路保护利用给予重点支持。
第54条 大力促进中外人文交流
长城是各民族各地区多元文明、文化交流融合的纽带,也是中外文明交流互鉴的前沿地带,对中外文明、文化发展都产生了深远影响,是中华民族为全世界创造的宝贵遗产。强化长城精神和长城文化阐释宣传,弘扬长城时代价值,深化国际交流互鉴,是中外人文交流的重要领域和平台。
鼓励以展示全面、真实的古代中国和现代中国,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为目标,以阐释长城价值、宣传长城文化、弘扬长城精神为主要内容,开展长城相关中外人文交流活动,讲好长城保护“中国故事”,推介长城保护“中国经验”。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专业机构和专家学者,编制多语种宣传推介材料,借助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等相关国际组织平台,介绍长城历史文化知识、保护理念和保护维修、监测管理、展示利用优秀案例。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组织或会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和专家学者,编制介绍本行政区域内长城文化遗产资源、历史文化知识以及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资源等多语种宣传推介材料,组织开展跨国跨地区长城专题展览、展播、展演等文化交流活动。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等开展专题研究,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国际专业机构开展交流、合作,在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语境下,宣传推介长城历史文化知识和长城保护维修、监测管理、展示利用优秀案例,充分利用新媒体等多种手段,针对不同受众,进行长城精神和长城文化宣传推介的具体传播方法、传播内容和传播渠道探索,推进国际传播能力建设。
第七章 参观开放专项
第55条 参观游览区申报管理
长城参观游览区申报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文物保护单位开放服务规范(GB/T 22528—2008)》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省级长城保护规划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二条和《长城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的基础上,细化本省(区、市)长城参观游览区的开放条件,提出拟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点段清单。
长城点段辟为参观游览区前,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开展长城点段保存现状、开放及攀爬可行性、可承载的利用类型及强度等专项评估,制定参观游览区管理规定,明确涉及长城各类行为管理要求以及禁止事项清单,并将上述工作实施情况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56条 参观游览区开放强度
长城参观游览区主管部门应按照长城保护的要求,科学核定并向社会发布长城本体和周边区域的游客承载量,编制游客管理应急预案及游客疏导方案,并合理控制长城参观游览区游客数量。
长城本体游客承载量(包括游客最大日容量、最大瞬时容量等游客承载量指标等)以长城本体安全为前提,参照《文物保护单位游客承载量评估规范(WW/T 0083—2017)》设定。
长城周边区域游客承载量(包括游客最大日容量、最大瞬时容量等游客承载量指标等)应以景观风貌和生态环境保护为前提,参照《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50298—1999)》设定。
应根据长城保护要求和参观游览品质提升需求,结合旅游监测数据及相关评估结果,定期更新并发布游客承载量指标。
第57条 参观旅游区基础设施
(一)展示与旅游基础设施主要类别
展示与旅游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博物馆、陈列馆、保护标识、导览解说系统等展示设施,游客中心、信息咨询服务设施、休憩设施、医疗救护设施、安全防护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游步道系统、停车场等交通设施。
(二)展示与旅游基础设施设置原则
文物安全性:展示与旅游基础设施不得对长城本体、长城文化景观及周边地形地貌造成破坏。
价值引领性:展示内容应围绕长城价值,做到科学、准确、通俗、深入,兼顾知识性与趣味性。
形式统一性:展示设施形制应统一、规范。鼓励各参观游览区使用统一的长城保护徽标。
景观协调性:展示与旅游基础设施的设置应规模适当,功能合理,应尽量采用地方传统材料,并与长城整体景观风貌相协调。
材料可逆性:长城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应尽可能减少固定设施和永久设施,提倡使用易于安装、移动或拆除的活动设施。
第58条 参观游览区管理要求
(一)规范参观游览行为
以确保文物安全和游客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制定长城参观游览区管理规定,明确参观游览行为规范和处罚规定。
合理设置参观游览路线,加强游客参观游览行为监测,制定并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游客疏散、引导措施。
树立醒目、规范的警示标志,在必要的地点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紧急救助设施并安排专人值守。
(二)提升展示阐释水平
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解说人员阐释长城历史文化知识、价值内涵、文物保护理念的能力和水平。
灵活运用互联网思维,充分借助新媒体传播渠道,合理使用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新技术手段,提供高品质的长城价值展示阐释产品。
第59条 非参观游览区的管理
严格执行《长城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禁止有组织地在非参观游览区的长城点段举行活动。
长城点段保护机构应在非参观游览区且人为活动较频繁的长城点段附近树立警示标志、保护标志和保护说明牌,宣传法律法规、长城知识和保护理念。
长城点段保护机构应在日常巡查中加强对非参观游览区的长城点段巡查。一旦发现可能威胁长城安全的攀爬、挖掘、搬运等行为时,应立即制止。
长城点段保护机构发现非参观游览区的长城点段因攀爬、挖掘、搬运等行为或其他活动遭到破坏的,应立即向属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非参观游览区长城点段满足本规划第 55 条“参观游览区申报管理”相关要求的,可依法申请辟为参观游览区。
第八章 专题研究专项
第60条 研究工作要求
探索长城多学科、多领域协同研究,鼓励文物考古、历史地理、遗产保护、城市规划、社会经济等领域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和专家学者参与或合作开展长城相关专题研究。
长城相关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研究应秉持科学精神,以深入挖掘、阐释长城价值,传承、弘扬长城精神为出发点和目标,合理确定研究内容,科学规范研究行为。
第61条 文物考古研究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制定长城文物考古工作计划,并征求相关研究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考古发掘项目需另行填报考古发掘申请书。
长城文物考古研究应重点解决部分长城文物本体断代问题,长城防御体系的系统性、完整性问题,以及已消失长城点段的位置、走向、结构、范围等问题。
对符合条件的考古发掘项目予以补助。对考古工作水平较为落后的地区,加大考古工作者系统培训力度,鼓励开展经验、技术交流,提高考古工作者技术及研究水平。
长城文物考古研究应探索运用遥感、物探等新技术手段,拓展研究视野,增加研究深度和广度。
第62条 历史文化研究
长城历史文化研究应在文物考古研究的基础上,从人类文明角度,重点深化对长城精神、爱国主义精神、抗战精神、长征精神的理解和认识,深化对长城建筑遗产价值、景观价值、文化价值的整理和挖掘,进一步提炼和阐释长城的突出普遍价值。
长城历史文化研究应针对长城历史沿革、社会背景、规划思想、营造技术与工艺,长城体系选址、构成、功能、防御技术,长城抗战等相关重要历史人物、重要历史事件、文学作品、传统习俗等开展专题研究。
第63条 保护技术研究
应重点深化病害成因、破坏原理研究,分析病害与长城文物本体保存状况之间关系,为长城保护维修技术、监测技术等研究提供坚实基础。
应在病害研究的基础上,加强长城保护材料、保护工艺专题研究,分类制定砖石质、土质长城保护技术标准,研究顶部防水、新老墙体衔接、墙体植被处理、墙体空鼓整治等保护维修关键技术。
第64条 保护管理研究
应梳理国外先进的遗产保护、管理理念,汇总国内外文化遗产保护优秀案例,开展长城保护管理规程、管理运行机制,特别是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协调管理机制等专题研究。
应开展现代科学技术应用于长城监测、管理、展示,以及长城国家遗产线路、考古遗址公园、生态博物馆、社区博物馆建设,以及周边村镇整合利用等专题研究。
第65条 研究成果转化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引导长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各类专题研究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加快编制出台相关标准规范。
长城田野考古工作结束后,考古发掘单位应及时编写、发表发掘报告,多年发掘的长城大型遗址应及时发表阶段性报告。
考古发掘单位应创造条件,推动考古调查、发掘资料共享,尽可能使公众了解考古工作成果。
长城保护维修项目竣工验收后,对长城点段文物价值突出、营造技术与工艺特殊、修缮工艺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业主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抓紧编制技术报告,并在竣工验收后三年内发表。
鼓励参与长城研究工作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和专家学者等开展相关学术交流活动,采取多种渠道和形式发布研究成果,向社会宣传普及长城历史文化知识和保护理念。
第九章 重要点段专项
第66条 重要点段遴选要求
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从世界文化遗产构成要素,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组成部分,或部分价值突出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组成部分的长城点段中遴选。
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应在长城点段文物本体的形制、结构、材料、功能、技术、工艺、位置、走向、景观要素等方面符合真实性、完整性要求。
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遴选,应以价值标准为核心,统筹考虑其他重要关联标准。其中,必须满足本规划第 69 条价值标准 1 至 7 中的任意一条。满足本规划第 69 条重要关联标准 1、2 中任意一条的,可予优先考虑。
第67条 重要点段遴选程序
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会同长城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遴选、公布,并由省级长城保护规划确定其文物组成情况。
第68条 重要点段遴选标准
价值标准 1:作为长城抗战、长征及相关历史事件纪念地的长城代表性点段。
价值标准 2:作为边贸、互市等民族交流与融合历史见证及其他历史事件纪念地的长城代表性点段。
价值标准 3:体现墙体、壕堑/界壕、关隘、堡寨、烽火台、山险、水险等规划、建筑特点的长城代表性点段。
价值标准 4:体现土墙、石墙、砖墙、木障墙、山险墙、山险、水险和其他墙体独特营造技术与工艺的长城代表性点段。
价值标准 5:体现屯兵系统、烽传系统、军屯系统等边疆防御制度与古代建制的长城代表性点段。
价值标准 6:位于大兴安岭、燕山、太行山、阴山、贺兰山、六盘山、祁连山、天山等我国北方地理分界线相关重要地理单元的长城代表性点段。
价值标准 7:位于平原、高原、丘陵、盆地、山地等农牧交错地带典型地理单元、具有景观审美价值的长城代表性点段。
重要关联标准 1:与“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和设立河北雄安新区等重大决策部署关系紧密的长城点段。
重要关联标准 2:属地保护管理能力好、保护维修项目质量好或展示诠释水平高的长城点段。
第69条 重要点段管理要求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作为监管重点,切实落实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管理使用单位的责任。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原则上应为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设置或确定保护机构,并接受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的监管和业务指导。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重点推进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的法规规划、保护维修、巡查监测、开放展示及文物安全等工作。
应根据文物本体保存状况,面临的旅游等开发建设压力,以及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和设立河北雄安新区等重大决策部署的需要,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制定工作计划,有序推进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保护工作。
第十章 保障措施专项
第70条 法律体系
(一)完善长城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长城保护条例》实施情况调研评估,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商有关部门推动《长城保护条例》细化、完善工作。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长城保护条例》规定的职责,并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长城保护管理实际情况,加强长城保护地方性立法工作。
(二)完善长城保护标准规范体系
编制长城保护维修相关标准规范,明确长城保护维修项目管理、保护理念、工作流程、设计施工、监测评估、关键技术等具体要求。
编制长城“四有”工作相关标准规范,明确规定长城树立保护标识、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保护机构、配备保护人员等具体要求。
编制长城保护规划相关标准规范,明确各省级长城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编制深度、框架体例、主要内容等具体要求。
编制长城展示开放相关标准规范,明确参观游览区开放管理、展示利用、安全保卫、游客管理以及非参观游览区管理等具体要求。
(三)建立健全管理运行工作制度
制定长城保护机构相关管理工作制度,明确管理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岗位职责、奖惩办法等具体内容。
制定长城日常巡查养护相关工作制度,在《长城执法巡查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巡查养护工作内容、工作流程、技术要求等具体内容。
第71条 规划衔接
应做好长城保护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交通专项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生态保护区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
应将长城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其管理规定列为国土空间规划等强制性内容。涉及长城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必须严格遵守《长城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鼓励将长城生态环境和景观风貌保护确定为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实施目标。相关项目在实施前应做好与长城保护规划的衔接。
长城分布区域涉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应做好与相关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合理衔接。
第72条 经费保障
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完善投入机制,积极支持长城保护管理,促进保护管理责任与资源的平衡。
中央财政加大支持力度,保障长城保护重点工程实施,尤其要加大对长城沿线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长城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长城日常管理和预防性保护。
长城参观游览区经营性收入要优先用于长城保护,具体比例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长城保护机构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遵守财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多种方式参与长城保护工作,用于长城保护、管理、展示、利用、开放等工作,其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附则
第73条 规划制定及公布实施
依据《长城保护条例》第十条要求,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长城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目标,组织制定实施省级长城保护规划。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保护规划,按程序报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实施前应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74条 规划实施监测及评估
开展长城保护规划体系执行情况动态监测及评估,对规划实施效果作出综合评价,为相关规划调整、修编或制定新一轮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定期对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及评估,指导、督促长城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落实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目标,并酌情组织开展长城保护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长城保护总体规划修编过程中应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意见,并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长城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定期对省级长城保护规划和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保护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及评估,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各级长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目标。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定期或不定期对省级长城保护规划和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保护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各级长城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第一轮定期监测及评估应于2021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2021 年以后,至少每五年对各级长城保护规划中远期目标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及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