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文物局文件
甘文局文发[2014〕170号
甘肃省文物局关于做好长城“四有”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市(州)文物(文化)局:
2014年4月,我局转发了国家文物局《长城“四有”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安排部署了我省长城“四有”工作。据了解,各地进展极不均衡。为进一步做好长城“四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各县区文物行政部门提出辖区内长城资源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方案,征得市州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报我局审核汇总报请省政府公布。
(二)设置保护标识。各县区文物部门要依据《指导意见》开展包括标志和界桩在内的长城保护标识设置工作。每千米长城原则上设置1块保护标志,20个界桩,保存较差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消失长城长度超过1千米的,原则上在关键节点设置2块或以上的保护标志,1千米以内的设置1块保护标志。每座关堡、单体建筑、相关遗存等设置1个标志,4个界桩(规模较大的酌情增加,保存较差的酌情减少,敌台、马面等应根据所在墙体情况设置界桩)
(三)建立记录档案。各县区文物行政部门依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和《指导意见》的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城记录档案建立备案,我局会同市州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业单位开展检查验收工作。
(四)健全保护机构和人员。长城沿线各级文物部门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建立健全长城保护机构,落实长城保护员队伍,探索建立长城保护志愿者制度。
(五)结合前期长城摸底调查情况,对华池县、环县、通渭县、陇西县、渭源县、临洮县、靖远县、民勤县、高台县等 9县境内长城重点段落(含烽火台、关堡,共30.8公里)实施长
城防护工程。
二、工作机制
长城“四有”工作责任主体为长城沿线县区文物行政部门,我局会同市州文物行政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并委托省文物保护维修研究所编制保护标识设置和重点段落防护工程方案,全面管理、指导、监督各地实施保护标识设置和重点段落防护工程,各地要依据《指导意见》,建立长城保护标识档案和巡查制度,确保标识安全。各地在开展长城“四有”工作过程中,要充分调动长城资源调查人员的积极性,为顺利完成我省长城“四有”工作发挥应有作用。
三、工作经费
为做好我省长城“四有”工作,各地应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经费保障。设置长城保护标识、重点段落防护工程和建立长城记录档案工作经费补助,由省文物保护维修研究所从长城保护专项经费中列支下达各项目单位。玉门、金塔和临泽等三市县不再下达补助,使用以往文物保护工程节余资金开展。请各地严格按照《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安全。我局将适时对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四、完成时间及验收
2015年6月30日前,全省长城保护标识设置工作和9县长城重点段落防护工程均要完工,10月底前建立长城记录档案。
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意见应在12月底前由县区政府报至我局。届时我局将按照《长城“四有”工作指导意见》委托省文物保护维修研究所组织专家现场验收。
特此通知。
甘肃省文物局
2014年12月1日
抄送:
省文物保护维修研究所
甘肃省文物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1日印发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