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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长城保护维修工作指导意见》
发布 者:
国家文物局
出 处:
发布时间:2014-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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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关于印发《长城“四有”工作指导意见》
和《长城保护维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2014 - 02 - 25 ]
文物保发〔2014〕4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提高长城保护工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升长城“四有”和保护维修工作的整体水平,现将《长城“四有”工作指导意见》和《长城保护维修工作指导 意见》印发你局,请尽快将上述指导意见转发各有关市县文物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机构,并指导有关市县参照有关内容,抓紧划定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树 立长城保护标识,建立长城记录档案,设置长城专门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进一步规范长城保护维修工程管理。
上述指导意见电子版可在我局政府网站(http://www.sach.gov.cn)“通知公告”栏下载。
特此通知。
附件:
1.长城“四有”工作指导意见
2.长城保护维修工作指导意见
国家文物局
2014年02月10日
长城保护维修工作指导意见
国家文物局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1.1 适用对象 1
1.2 适用范围 1
1.3 编制依据 1
第二章 长城保护维修工作基本原则和要求 2
2.1 基本原则 2
2.2 工作流程 3
2.3 工程分类 3
第三章 长城保护维修工程立项要求 5
3.1 立项条件 6
2.2 立项报告内容要求 6
第四章 长城保护维修工程勘察设计要求 7
4.1 勘察 7
4.2 设计 8
第五章 长城保护维修工程技术措施 9
5.1 基本要求 9
5.2 抢险加固工程技术措施要求 9
5.2修缮工程技术措施要求 9
5.2载体保护工程技术措施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5.2保护性设施工程技术措施要求 11
第六章 附则 11
长城是我国重要的跨区域、超大型线性文化遗产,是我国首批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之一。国家文物局于2006年启动了长城保护工程,完成了长城资源调查和认定工作,组织实施了山海关、嘉峪关等一大批长城保护维修项目,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在此工作基础上,为进一步规范长城保护维修工程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等相关工作,国家文物局制定了《长城保护维修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1.1 适用对象
本指导意见所称长城,是指经国家文物局认定公布的我国境内各时代长城墙体、界壕/壕堑、关堡、单体建筑和相关遗存。
1.2 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中的长城保护维修工作包括保护维修工程立项、前期勘察与评估、设计方案编制、工程施工及验收等技术行为和所涉及的相关管理工作。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13年)
《长城保护条例》(国务院,2006年)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2003年)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化部,2006年)
《关于进一步加强长城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旅游局,2003年)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国家文物局,2003年)
《长城保护工程(2005-2014)总体工作方案》(国家文物局,2005年)
《田野考古工作规程》(国家文物局,2009年)
《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国家文物局,2013年)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国家文物局,2013年)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2000年)
第二章 长城保护维修工作基本原则和要求
2.1 基本原则
1、长城本体抢险加固、消除长城本体安全隐患是长城保护维修工作的首要任务。在开展保护维修工作计划编制和保护维修工程立项时,应分清轻重缓急,优先考虑:文物价值高,本体或环境现状恶劣,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在历史上因自然或人为因素已形成开口或缺口并亟需开展保护维修工作的长城。
2、长城保护维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干预措施的实施范围和工程量,妥善保护长城遗存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沧桑古朴的历史风貌,使长城的突出普遍价值得以延续和传承。除非是结构安全需要,否则不得进行长城主体结构及相关设施的复原或重建。
对于历史上已经局部损毁、坍塌或已经全部毁坏的长城遗址,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复建或进行大规模修复。
3、长城保护维修必须保持长城的原形制、原结构,优先使用原材料、原工艺。只有传统工艺作法无法达到长城本体安全的技术要求时,才可考虑采用新技术和新材料,且必须在设计方案编制阶段完成室内实验和现场试验,实(试)验结论及评价报告应随保护维修工程设计方案上报并经审批后方能实施。
不得采用水泥及未经室内实验和现场试验证明可靠、安全、有效及可再实施性的化学材料或工艺进行长城结构加固或表面防风化加固处理,避免形成新的安全隐患。
4、长城保护维修应与环境治理相结合。在开展本体保护维修工作中,应对影响拟实施保护维修的长城本体或载体安全的地质、水文等环境因素进行勘察、评估,并依据现状勘察评估结果,在编制专项工程设计方案优先解决直接影响长城安全的重大环境影响问题。
2.2 工作流程
1、长城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在长城资源调查和认定工作的基础上,抓紧组织具有长城调查工作经验、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省级长城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确定长城保护维修工作计划和实施分期,并根据该工作计划逐步开展长城保护维修工作。
2、长城保护维修项目实施包括项目立项、勘察设计与施工和验收等阶段,并应符合《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3、长城保护维修项目立项阶段应提出拟实施保护维修长城的具体范围及工程类型。项目立项工作应由拟实施保护维修的长城所在地文物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立项报告应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核同意,方可立项。立项条件和立项报告具体要求详见第三章。
4、长城保护维修项目勘察设计阶段,勘察工作应查清拟实施保护维修的长城的建筑形制、构造作法、材料性能、保存状况、主要病害、威胁程度及发育趋势、修缮历史、地质、水文及环境评估,并应对文物价值及现存问题及原因进行专项评估;设计工作应在勘察基础上根据工程性质提出保护原则及总体技术路线,并明确具体工程作法及工程量。勘察设计具体要求详见第四章及第五章。
5、长城保护维修项目实施必须秉持正确的文物保护理念。项目设计单位应向项目施工单位和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并在施工过程中加强技术指导、沟通交流与协商监督。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有关内容实施,切实保护长城遗产的价值、真实性和完整性,加强工程质量控制。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补充已批准的技术设计,应依法履行相应程序。
6、长城保护维修项目竣工后,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初验合格后1年之内报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视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成立验收小组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长城所在地文物部门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加强对保护工程实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估,梳理、总结工作经验和教训,为提升长城保护维修工程质量提供科学依据。
2.3 工程分类及要求
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长城自身特点,长城保护维修工程可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载体加固工程和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五种类型。鉴于《长城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工程建设,不得拆除、穿越、迁移长城”,长城保护工程不包括迁移工程类型。
1、保养维护工程是指针对长城本体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性工程。涉及以下情况,可界定为保养维护工程:
(1)对可能影响长城安全的深根系植物幼苗、积水、积雪或其它新近出现堆积物的清除;
(2)对新近出现的存在局部坍塌可能、但不对长城整体结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部位的临时支护;
(3)对因突发自然或人为因素导致长城出现坍塌、塌落等部位的临时围护或局部、小范围清理归安等。
2、抢险加固工程是指长城本体面临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长城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涉及以下情况,可界定为抢险加固工程:
(1)长城本体结构突发严重变形、开裂或出现大型活动裂缝等,亟需立即采取工程措施以避免进一步发展导致长城毁坏;
(2)长城本体结构出现局部变形、开裂,且所处位置属游客数量较大或行人流量、车辆通行量较大区域,亟需立即采取工程措施以避免进一步发展危及社会公共安全;
(3)长城本体结构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和运营,并经专业评估确认面临破坏威胁,亟需立即采取工程措施以避免长城毁坏;
(4)长城历史上因自然或人为因素破坏已形成开口或缺口,并存在明显恶化趋势,亟需立即采取工程措施以避免长城毁坏。
3、修缮工程是指为确保长城本体安全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修复工程。涉及以下情况,可界定为修缮工程:
(1)长城本体结构因自然坍塌或自然灾害、人为因素破坏出现严重毁坏,必须采取局部补夯、补砌、补筑或其他经室内实验和现场试验证明可靠、安全、有效及可再实施性的新技术和新材料进行加固和维修;
(2)已经备案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出于长城本体结构安全或参观游览人员、管理维护人员安全考虑,确需采取加固、维修或局部、小范围修复;
(3)经过抢险加固后,经专业勘察评估确认长城本体结构变形仍在继续发展并已威胁长城本体结构安全,必须采取加固、维修或局部、小范围修复;
(4)实施长城修缮工程,必须有关于长城原形制、原结构、原材料、原工艺的确凿依据,并经过充分论证,具备局部加固、维修或局部、小范围修复的条件;
(5)长城修缮工程实施后的总体效果应保持整体协调。同一长城段落不同年度的修缮工程做法应基本接近;位于行政区域边界的长城段落,不同行政区域内实施的修缮工程做法应统一,以保持长城整体风貌的协调、统一。
4、保护性设施工程是指为保护长城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涉及以下情况,应考虑局部、小范围实施保护性设施工程:
(1)紧邻城市居民居住区域、工矿企业生产区域或农村生活、耕作区域,受各类生产、生活行为负面影响的长城;
(2)紧邻公路、铁路等交通线路或各类油、气、电管线(网),或因历史原因与上述交通线路或管线(网)形成交叉,受交通、运输行为或管线运营负面影响的长城;
(3)已经备案辟为参观游览区,受游客参观游览行为影响的长城。
5、载体保护工程系指为保护长城本体稳定而对直接关系到长城本体安全的下部岩土体及周边环境实施的加固维护工程、防洪工程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6、对于历史上局部损毁、坍塌或已经全部毁坏成为遗址并处于稳定状态的长城,原则上以实施保养维护工程为主,不得实施抢险加固工程或修缮工程。对于符合保护性设施工程界定条件的情况,可局部实施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以保护长城免遭人为或自然因素进一步破坏。
第三章 长城保护维修工程立项要求
长城保护维修工程应履行项目立项程序。长城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省级长城文物保护规划、长城保护维修工作计划和实施分期以及辖区内长城资源的价值和保存现状,对拟实施保护维修的长城编制长城保护维修工程立项报告(以下简称立项报告),并履行报批程序。保养维护工程不必履行报批程序,但应依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3.1 立项条件
1、长城保护维修工程项目立项条件:
(1)拟申请立项相关长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尚未完成竣工验收的长城保护维修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项;
(2)拟申请立项相关长城所在县(地级市的市辖区、县级市、副地级市、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或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已开展的长城保护维修项目均已完成竣工验收;
(3)拟申请立项相关长城分布范围不超过1个县级行政区划范围;长城墙体(壕堑/界壕)原则上不超过3000延长米;敌台、马面、烽火台等单体建筑(遗址/遗迹)原则上不超过5座;关堡建筑(遗址/遗迹)原则上需整体单独申报;
(4)拟申请立项相关长城位于行政区域边界或其管辖权存在争议,在开展保护维修工作前,相关县级政府应就保护维修工作的组织、实施等问题协商一致后,由一方或双方共同提交立项申请。协商结论应以协定或报告等正式书面说明材料形式随工程立项报告一并上报;
(5)工程立项报告应符合本指导意见规定的立项报告内容要求(立项报告内容具体要求见3.2)。
2、对于遭遇不可抗拒因素致长城受损,必须立即开展抢险加固工作的,可不受上述立项条件限制,但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长城受损及抢险加固情况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可在实施的同时补报项目立项。
3.2 立项报告内容要求
长城保护工程立项报告内容与格式要求应符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有关规定。此外,针对长城特点作如下要求:
1、应在立项报告的“文物保护单位基本信息”页“公布批次”栏后增加一栏,注明拟申请立项相关长城的长城认定编码。
2、应在立项报告的“项目概况”页“项目内容”栏中注明拟申请立项相关长城保护维修工作的工程分类、主要技术手段和相关技术指标。
3、立项报告中应附关于拟申请立项相关长城所在县(地级市的市辖区、县级市、副地级市、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或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往长城保护维修项目的报审和竣工验收情况的正式书面说明材料。该说明材料应由相关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出具。
4、位于行政区域边界或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长城,立项报告中应附相关县级政府出具的关于长城保护维修工作组织、实施等问题协商一致情况的正式书面说明材料。
5、立项报告中应附拟申请立项相关长城的长城资源调查登记表及现状照片。
第四章 长城保护维修工程勘察设计要求
经国家文物局审核同意立项的长城保护维修工程,应视长城保存现状类型,组织具有古建筑或古文化遗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长城保护维修工程设计文件。长城保护维修工程设计文件应包括现状勘察报告、保护维修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其编制深度要求应符合《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有关规定。此外,针对长城特点作如下要求:
4.1 工程勘察要求
长城保护维修工程现状勘察应包括测绘、本体勘察、载体及环境勘察等工作。根据勘察情况,现状勘察报告应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阐述:
1、测绘
(1)长城测绘应包括地形测绘和长城本体测绘两部分;
(2)地形测绘范围应根据长城文物保护范围并结合长城所在区域地形、地貌及地物的完整性为依据确定;
(3)长城文物分布总平面测绘应与地形测绘相结合,以准确反映长城本体特征及与周边地形、地貌和地物的关系;
(4)长城本体测绘应准确地反映遗存平、立、剖面完整形态、结构特征和尺寸,注明不同材料、不同构造以及病害现象的确切位置和分布范围。
2、本体勘察
(1)结合现场勘察和实验检测,对长城本体的原形制、原结构、原材料、原工艺进行定性、定量分析;
(2)对长城本体现存病因病害类型、分布位置和范围、危害程度及其发展趋势进行详细调查、勘测和评估;
(3)对长城本体结构稳定性进行评估,确定影响结构稳定性的主要因素,并视当地实际情况,对极端气候或地质灾害等恶劣条件下的长城本体稳定性进行专项评估;
(4)为探明长城本体的隐蔽部位或地下埋藏部分的结构和分布范围,可考虑结合实际需要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工作;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应符合《野外考古工作规程》有关规定。
3、载体及环境勘察
(1)长城环境勘察包括区域环境条件勘察、场地条件勘察等;
(2)区域环境条件勘察包括对长城本体构成直接影响的气候、地质和水文环境;对于受地表水或地下水体影响的长城,应查明地表水和地下水分布、流向、水位、流量和水质的变化规律及对长城本体的影响;
(3)场地条件勘察包括长城所在载体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载体承载力及稳定性评估等内容。
4、现状勘察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负责实施。其中,长城文物本体结构稳定性评估、地形测绘、考古调查勘探、载体稳定性评估以及材料检测等工作应由具备相关行业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
4.2 工程设计要求
1、长城保护维修设计文件的工程性质和工程范围与国家文物局批复同意的立项报告相关内容保持一致。如因实际工作确需对工程范围进行少量调整,应对调整理由、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详细阐述。如涉及较大调整,应重新履行立项程序。
2、长城保护维修设计文件应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对工程立项报告中确定的工程分类和主要技术手段应进行复核;如进行现场勘察确定需调整工程分类或技术措施,应详细阐明调整理由。
3、长城保护维修设计文件中的保护措施方案、设计和施工图纸及工程设计概算中,关于保护措施的技术指标、实施位置和范围、工程量等相关内容应相互呼应并保持一致。
第五章 长城保护维修工程技术措施要求
5.1 基本要求
1、应在现状勘察的基础上,根据长城结构特点、保存现状和结构稳定性评估结果,适当选取长城保护维修工程技术措施。
2、长城保护维修工程技术措施应以消除威胁长城结构安全隐患为主要目标,保证长城结构稳定,保护长城遗存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并应具备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2、根据长城保护维修工作主要目标,结构加固措施是长城本体保护维修的首要工程技术措施。
5.2 抢险加固工程技术措施要求
1、抢险加固工程应考虑采用具可逆性的物理支护措施。
2、抢险加固工程中,除可逆性措施无法达到结构加固目的的情况下可少量采用外,不得使用锚杆加固措施和化学试剂表面防风化措施。
3、应加强对实施抢险加固工程长城的监测,如发现长城本体结构稳定性继续恶化,应及时另行编制修缮工程方案。
5.3 修缮工程技术措施要求
1、修缮工程应以根除影响长城本体结构隐患为目标。
2、修缮工程可适当采用局部拆砌(筑)、替换或剔补、补夯(砌/筑)、灌浆加固和锚杆加固等技术措施,但应结合室内实验和现场试验,取得成功经验和科学数据并编制专项报告,对使用上述技术措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施工工艺要求进行详细说明。应严格控制上述措施的实施范围和工程量,不得大面积使用。
3、确需局部拆砌(筑)时,应在拆卸前详细记录各类长城构件的位置和形制,并在采取结构加固措施后将其按原位置、原形制复位。
4、对于出现风化但经过评估确认其风化程度尚不足以威胁长城本体结构安全的长城砖、石构件,不得对其进行替换等过度干预;如确需替换或剔补,应使用原形制、原材料、原工艺,并采取适当方式对新换构件进行标识。
5、确需采用锚杆加固措施时,应依据勘察报告中的稳定性评价结果等开展锚杆长度、数量、实施区域等方面进行设计。锚杆材料应根据国家有关行业标准选择。如采用非标准材料必须进行室内力学实验和现场拉拔试验证明安全、有效后方可选取。
6、确需采用灌浆加固(包括锚固灌浆)措施时,应首选传统材料和工艺,并开展必要的室内实验和现场试验,以确定适用于长城本体且与长城本体材料力学性质接近的材料、配比和具体施工工艺。
7、表面防风化化学加固不得作为长城保护维修工程的主要保护维修措施,仅限在特殊部位或构件上少量使用。对于确需采用表面防风化化学加固措施的情况,应进行长期室内实验和现场试验,完成加固效果、耐久性和文物影响评估。
8、长城本体顶部防渗、排水以及长城周边场地排水是保障长城本体结构安全、稳定的必要措施。防渗排水措施应首选切实可行的传统做法。
9、对于严重威胁长城结构安全的深根系植物,应根据专项评估结论,在确保长城本体结构安全的前提下,采取适当措施去除;对于浅根系灌木及草本植物,考虑到该类植被对遗址本体结构稳固的积极作用,可予以保留。
5.4 载体保护工程技术措施要求
1、针对长城依附的岩土体及周边环境存在的威胁长城本体安全的地质灾害(如洪水、滑坡、崩塌、泥石流等)问题,应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并具有文物保护工作经验的专业机构单独编制防洪、沟壑治理等设计文件,采取合理措施进行治理。相关工程的规模、体量和外观形象应尽可能与文物本体及环境相协调。
2、防风沙措施不得作为长城防护的主要技术措施。少数地区确需采取防风沙措施的情况,应对实施规模、范围等进行科学评估,制定实施方案,并优先采取生态治理措施。为避免破坏长城本体及整体风貌,防风林带设置不得紧邻长城本体,宜设置在长城保护范围以外。
3、灾害治理、防风沙专项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过程中,应组织具有长城资源调查、保护、管理工作经验的专业机构参与方案编制工作,以确保相关方案符合文物保护工作实际需要。
5.5 保护性设施工程技术措施要求
1、应仅限人为因素严重威胁长城本体安全的情形下小面积使用。保护性设施工程可适当选用设置防护围栏、生态围栏、树立保护标识等措施。
2、在达到保护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控制保护性设施的体量和高度,弱化外观形象,其中围栏高度原则上不宜超过1.6米,以尽量降低其对长城本体及周边环境风貌的负面影响。
3、保护性设施的选址和施工方案应在详细现场勘查基础上确定,避让各类遗存遗迹。如需跨越墙体,应选择在现有缺口处设置。
第六章 附则
本指导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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