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批划定六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
第八批六项文物保护单位包括:长城(北京段)、陈独秀旧居、团河行宫遗址、通运桥及张家湾镇城墙遗迹、十字寺遗址、岔道城。
第一部分长城(北京段)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
第一章总则
第1 条:长城概况
长城于1987 年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
长城源于春秋战国时期,是诸侯为抵御入侵而修建,后各朝各代均有修建,遗址遍布全国17个省、市、自治区,此外,俄罗斯、朝鲜、蒙古境内也有长城遗迹。
长城防御体系的基本构成包括御敌、预警和驻防。御敌功能由城墙和外围工事构成,其中城墙包括人工墙与天然险(山险、水险),外围工事包括堑壕、拦马墙、护城沟、支墙;预警设施主要为烽火台;驻防设施为城堡,分为国家出资兴建并按一定军事等级和军事制度设立的军堡,以及由村民自发兴建用来抵御各种入侵势力的村堡。
长城城墙的构造因地制宜,包括土城墙、石城墙、砖城墙、砖石墙、山险墙、劈山墙、木质墙。
目前保存完好的多为明长城。依据2009 年4 月国家文物局公布数据,全国明长城总长度为8851.8 公里,其中人工墙体6259.6 公里、壕堑359.7 公里、天然险2232.5 公里;依据2009 年6月13 日北京市文物局公布的最新调查数据,明长城北京段分布在门头沟、延庆、怀柔、昌平、密云、平谷6 个区县,总长度总计为526.7 公里(其中人工墙体388.1 公里,天然险138.6 公里),北京境内明长城敌台1510 座;烽火台147 座,马面41 座,城堡147 座,关口31 座,窑址10 处,炮台11 座,挡马墙1100 米,登城步道18 个,暗门2 个。
第2 条:工作依据
2.1 法规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10.28)
《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1987)
《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87.6.23)
《关于进一步加强长城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2003.4.16)
《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2003.5.22)
《关于划定长城临时保护区的通知》(2003.7.3)
《长城保护条例》(2006.10.11)
2.2 相关规划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
门头沟、延庆、怀柔、昌平、密云、平谷6 个区县的新城规划、镇域规划、村庄规划
《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编(2007 年-2020 年)》
《第七批划定六十一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2007)
第3 条:工作内容与范围
本次工作是划定长城北京段526.7 公里的明长城(墙体、烽火台)和147 个城堡的保护范围与
建设控制地带。另选取10 处地理位置重要、知名度高的长城段扩展范围深入研究划定,包括: 延
庆的水关;怀柔的黄花城、神堂峪、青龙峡、响水湖、箭扣、慕田峪;密云的古北口、司马台;平
谷的将军关。
备注:随着日后的研究发现应随时进行文物的补录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
第4 条:适用范围
4.1 本次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经依法审批后,将取代2003 年7 月3 日由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划定长城临时保护区的通知》中所确定的长城临时保护区划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进行管理。
备注:长城临时保护区划分为非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两类。非建设区是指长城墙体两侧500 米范围内,依照《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中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一类建设控制地带的规定进行管理;限制建设区是指长城墙体两侧500 米~3000 米范围内,按二类、三类建设控制地带的规定管理。
4.2 凡涉及市域范围内与长城及城堡相关的规划、建设行为均需参照此划定执行。
第二章: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
第5 条:指导思想
5.1 坚持严格保护。以《关于划定长城临时保护区的通知》为重要依据,把“严格保护文物本体安全及环境氛围”作为最重要的原则。
5.2 科学精细划定。实事求是地分析保障文物本体安全和环境景观安全的需求,结合具体地形、地貌,划定保护区划,运用先进技术使其更加科学、更加现实。
5.3 促成协调发展。注重长城周边及城堡内外居民正当的生产生活需求,促成人与文物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协调的关系;注重文物的保护与合理利用,让文化得以很好的传承、弘扬和延续。因此,本次工作充分考虑到与保护区划及各相关规划的关系,包括为文物保护规划打好基础,与已有的保护区划良好衔接,与新城规划、村镇规划相协调,与风景名胜区规划、森林体系规划等专项规划相协调。
第6 条:保护区划的划定原则
6.1 严格保护文物本体的真实与安全,维护文物周边环境安全与景观的协调,保持视廊的通畅。
坚持文物的真实性。加强对文物真伪的鉴别,对于一些建造假文物的现象要予以纠正;对本体遭到破坏、但痕迹尚存的文物,应划入保护范围,以保存其历史格局。
保障文物的安全。要杜绝人为因素的破坏,如修路、非法占用等行为;确立有效的保护范围减缓自然因素对文物的侵害,如植物的不当栽植等。
维护文物周边环境的安全。在保证文物本体安全的同时,必须同时保障文物环境的安全,包括自然环境及人工环境,避免丧失其蕴含的信息量,导致文物价值的降低。
维护文物周边景观的协调。在满足文物本体安全、格局完整的情况下,支持合理的建设需求,但应提升设计建设水平,营造古今建筑和谐相处的景观。
保持视廊的通畅性。长城作为军事防御体系,对视廊通道有很强的要求和独特性,应加强保护,如烽火台之间传递信息的通道、长城敌台向关外眺望敌情的通道等等。
6.2 长城的体系庞大、分布广泛,其构成丰富、构造不一,所处环境各异,需针对保护对象的特征不同、环境不同,分类别且因地制宜进行相应的保护区划,并提出相应限制措施。
6.3 在满足基本的文物保护要求的基础上,尊重已发生的行政许可,并注重同现实管理体系相衔接,避免文物保护与城乡规划各自为政、互相制约;同时,对于城乡规划中明显违背文物保护宗旨的不合理环节,要提出必要的修正和调整。
6.4 对于已经划定公布的保护区划,根据长城及城堡的具体保护需求,针对现状、规划及保护要求的变化进行合理的深化和调整,使之与北京境内长城全线的保护要求相一致。
备注:在长城北京段中,有3 处文物点被列入北京市第三批市级以上文物单位,并已经公布相应的保护区划:延庆八达岭长城、昌平居庸关长城、门头沟沿河城城堡。
第7 条:保护区划的目标
7.1 近期目标:使长城及沿线相关文物本体得到妥善保护,不再因盲目的旅游开发、改造或建设性破坏而损毁消失;对文物本体已经消失的,尽可能维护其遗址、格局,作为长城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7.2 中期目标:长城周边禁建区范围内不再出现新的建设,危及文物安全的非法建设得以清除,仅保留必要的安全、卫生与管理维护等设施;长城周边限建区范围内的建设得到严格的限制,与地区正常的生产、生活需求有机结合,形成协调的景观风貌。
7.3 远期目标:通过长城保护规划的落实,普及全社会对文化遗产的重视和珍视,提升人们对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认知度,推动物质与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章:保护区划的分类划定
第8 条:长城墙体的保护区划划定
8.1 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所依据的文物本体为:城墙、支墙、挡马墙,以及城墙附属的敌台、马面、登城步道、暗门等;
8.2 保护范围的划定
8.2.1 基本原则:长城墙体向外两侧以500 米为参考数值,结合等高线(山峰制高点、山脊线)、道路、河流等地形、地物划定保护范围。
对于两段或几段长城之间围合的区域,原则上划为保护范围。
长城墙体与两侧临近烽火台之间的区域,原则上划为保护范围。
8.2.2 初步划定的保护范围如涉及经审定的规划建设用地:
对于一般建设区:结合审定的规划予以适当调整,但保护范围在文物本体两侧不少于100 米;
对于由原来的关城、军堡、村堡演变而来的,与长城结合十分紧密的村庄仍划入保护范围严格控制。
8.3 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
8.3.1 基本原则:长城墙体向外两侧以3000 米为参考数值,结合等高线(山峰制高点、山脊线)、道路、河流等地形、地物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之外的区域:
若为非建设区,原则上结合等高线(山峰制高点、山脊线)、道路、河流等地形、地物划定为I 类建设控制地带。
若该范围内涉及已经行政审批的建设区,视其对文物环境影响大小,划为II、III 或V 类建设控制地带。
第9 条:烽火台的保护区划划定
9.1 保护范围的划定
9.1.1 基本原则:烽火台本体向周边以500 米为参考数值,结合等高线(山峰制高点、山脊线)、道路、河流等地形、地物划定保护范围。
相邻烽火台之间的视线通廊原则上亦划为保护范围;
位于平原区,且在500 米范围内没有明显参照物的孤立烽火台,以半径500 米画圆作为保护范围。
9.1.2 初步划定的保护范围如涉及经审定的规划建设用地:
对于一般建设区:结合审定的规划予以适当调整,但保护范围在文物本体周边不少于50 米;
对于由原来的关城、军堡、村堡演变而来的、与长城结合十分紧密的村庄仍划入保护范围严格控制。
9.2 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
9.2.1 基本原则:烽火台本体周边向外以3000 米为参考数值,结合等高线(山峰制高点、山脊线)、道路、河流等地形、地物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之外的区域:
若为非建设区,原则上结合等高线(山峰制高点、山脊线)、道路、河流等地形、地物划定为I 类建控地带。
若该范围内涉及已经行政审批的建设区,视其对文物环境影响大小,划为II、III 或V 类建控地带。
第10 条:长城城堡的保护区划划定
10.1 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所依据的文物本体为:城墙、城堡内与城墙同时代的建筑及设施(包括古井等)、城堡内的古树、城堡周边距离较近的古建筑。
10.2 依据城堡保存的状况,将其分成甲、乙、丙三类。见附表
甲类城堡:城堡保存完整,或者通过地表遗存能够确定城堡轮廓。如延庆双营城堡、延庆岔道城东北营城城堡等。
乙类城堡:现存城堡城墙损毁较为严重,已无法判定城堡轮廓。如延庆旧县城堡、延庆石峡城堡等。
丙类城堡:全部损毁,地表不存在任何可见遗存物。如延庆花家窑城堡、延庆白河堡城堡等。
10.3 甲、乙类城堡保护范围的划定
10.3.1 位于荒野或农田等非建设区的城堡:
甲类城堡:城堡内部为保护范围,城堡外部5~20 米内(视城堡规模及周边环境情况而定)为保护范围。
乙类城堡:墙体两侧5~20 米内(视墙体规模及周边环境情况而定)为保护范围。
10.3.2 位于村落或规划建设区内的城堡:
甲类城堡:城墙两侧5~20 米内(视城堡规模及周边环境情况而定)为保护范围。
乙类城堡:城墙两侧5~20 米内(视城堡规模及周边环境情况而定)为保护范围。
10.4 甲、乙类城堡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
10.4.1 城堡本身位于长城城墙或烽火台保护范围内的,以长城城墙保护控制要求为准,不另行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10.4.2 位于荒野或农田等非建设区的:
甲类城堡:城堡保护范围外侧约100~200 米之内范围为I 类建设控制地带。
乙类城堡:保护范围外侧约50~100 米之内范围为I 类建设控制地带。
10.4.3 位于村落或建设区内
甲类城堡:城堡内部以II 类建设控制地带为主。若需特别保护城堡内部的街巷道路格局,则划为V 类建设控制地带,并提出相关要求。城堡保护范围外侧约100 米~200 米范围以II、III 类建设控制地带为主。
乙类城堡:城堡周边以II 类建设控制地带为主。若需特别保护城堡内部的街巷道路格局,则划为V 类建设控制地带,提出相关要求。城堡保护范围外侧约100 米~200 米范围以II、III 类建设控制地带为主。对于极少数保存极不完整(如残存墙体总长度不足20 米)的城堡,原则不另划建设控制地带。
10.5 丙类城堡的保护区划划定
丙类城堡地面基本无明显可见文物本体,故不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需在当地树立标牌,由文物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考古发掘等相关事宜,今后涉及此区域的相关规划需予以考虑,在遗址范围内的建设需报请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第11 条:重点地段的保护区划划定
11.1 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原则上依照长城城墙本体的划定原则。作为重点地段,需更好地保护环境景观的协调与视廊的通畅。原则上在该地段的制高点可视范围内,不应出现大规模与环境不协调的因素。对于文物周边的地形、地貌、植被、水系等自然要素严格保护。
11.2 作为对公众开放的重点地段,应保证游客的安全和便利,需留有必要的安全疏散空间和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旅游设施用地原则上划入V 类建设控制地带。
第四章:保护区划的管理规定
本次长城保护区划的管理规定沿用国务院及北京市政府已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原规定的基础上结合长城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补充。
第12 条:沿用的管理规定
12.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可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其中:
文物保护范围: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划出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需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说明档案,原则上不得进行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可以进行工程建设,但不得破坏风貌,工程设计方案由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12.2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进行管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12.3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按照《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限制建设区分为五类:
I 类建设控制地带:为非建设地带。地带内只准进行绿化和修筑消防通道,不得建设任何建筑和地上附属建筑物。地带内现有建筑,应创造条件拆除,一时难以拆除的,须制定拆除计划和年限。
II 类建设控制地带:为可保留平房地带。地带内现有的平房应加强维护,不得任意改建添建。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或危险建筑,应创造条件按传统四合院形式进行改建,经批准改建、新建的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3.3 米,建筑密度不得大于40%。
III 类建设控制地带:为允许建筑高度9 米以下的地带。地带内的建筑物形式、体量、色调都必须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协调;建筑楼房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35%。
IV 类建设控制地带:为允许建筑高度18 米以下的地带。地带内靠近文物保护单位一侧的建筑物和通向文物保护单位的道路、通视走廊两侧的建筑物,其形式、体量、色调应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协调。
V 类建设控制地带:为特殊控制地带。地带内针对有特殊价值和特殊要求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情况实行具体管理。
12.4 对《长城保护条例》、《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中的各项管理规定需严格执行。
第13 条:补充的管理规定
在《长城保护条例》、《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确定的各项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特补充细化以下规定:
13.1 文物本体
文物本体上附着的非文物建筑及构筑物应予以清除。
文物本体上的植被应予以评估,对于危及文物安全的予以清除。
13.2 文物保护范围内
清除或改建不符合保护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如改建现有建筑物,应在文物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下进行,并应酌情进行考古勘探或发掘。
禁止修建旅游观光设施(包括缆车、滑道、攀岩、蹦级跳台等);禁止修建市政交通设施(包括通讯信号塔、高压线走廊、高速公路、铁路或穿山隧道、桥梁、水利设施、水坝等)。
严禁开山采矿、挖石取土或进行其他改变山体、地貌的工程建设活动,以及新的农田开垦、果树及高大乔木栽种等不利于文物安全和环境维护的农业生产及植树造林活动。
可以修建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垃圾收集站、公共厕所等),但设施高度不得超过3.3 米、体量不得过大。修建的必要设施,其建造形式不得模仿烽火台等古迹,对于现有的“伪烽火台”式信号塔应予以整治。
13.3 文物建设控制地带内
地带内现有村庄的街巷格局及空间尺度应予以保持;传统建筑应加强维护,不得任意改建添建,翻建时应依照原有布局。
地带内与传统风貌冲突较大的新式建筑或危险建筑,应创造条件按传统形式进行改建,或设计为色彩、尺度都较为和谐的形式。不得出现布局过于集中、体量过大的建筑物。
II 类建控地带内经批准改建、新建的建筑物,原则上高度不得超过3.3 米, III 类不超过9 米。但为了营造较为优美的天际线而经过精心设计的方案,经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实施。
附表:长城城堡分类统计表
门头沟
城堡类型数量名称
甲类城堡1 沿河城城堡
乙类城堡1 斋堂城堡
昌平
城堡类型数量名称
甲类城堡3
长峪城城堡
白羊城城堡
居庸关
乙类城堡2
南口城城堡
上关城城堡
延庆
城堡类型数量名称
甲类城堡18
土城城堡
岔道城东北营城城堡
小张家口东营城堡
小张家口西营城堡
马营城堡
双营城堡
火焰山营城城堡
东红山城堡
周四沟城堡
韩江口城堡
二司古城
营城村拾金口城堡
营城西沟梁城堡
海字口村西城堡
海字口村西南城堡
岔石口村南城堡
永安堡城
东白庙城堡
乙类城堡16
里炮城堡
营城子城堡(八达岭镇)
延庆城城堡
三司城堡
四司城堡
头司城堡
黑汉岭城堡
四海冶城堡
柳沟城堡
东灰岭城堡
海字口城堡
香营城堡
旧县城堡
古夷兴城城堡
南湾龙泉堡
大柏老城堡
丙类城堡8
东灰岭西城堡
米粮屯城堡
白河堡城堡
西红山西城堡
西红山东城堡
头司城原址
东边村营城
东门营城堡
怀柔
城堡类型数量名称
甲类城堡8
鹞子峪城堡
小长峪城堡
磨石口城堡
神堂峪城堡
二道关城堡
撞道口城堡
驴鞍岭城堡
贾儿岭城堡
乙类城堡9
黄花城城堡
兴隆城堡
擦石口城堡
田仙峪城堡
慕田峪城堡
辛营城堡
西水峪城堡
长园营城堡
大水峪城堡
丙类城堡5
南冶口城堡
大榛峪城堡
渤海所城堡
亓连口城堡
河防口城堡
密云
城堡类型数量名称
甲类城堡35
白道峪村内城堡
西湾子城堡
高庄子城堡
上峪城堡
堡子根城堡
陈家峪城堡
吊马寨城堡
古北口镇城
司马台城堡
小口城堡
遥桥峪城堡
牛盆峪村西北城堡
白马关城堡
下营城堡
黑古关城堡
石岩井城堡
石炮沟南城堡
吉家营城堡
北白岩村内城堡
姜毛峪城堡
黑山寺村内南城堡
齐头堡城堡
堡子里城堡
马圈子城堡
营房城堡
黄岩口瓮城
黄岩口城堡
关门城堡
北化岭城堡
白道峪村北城堡
三角城堡
花园城堡
破城子城堡
沙岭沟城堡
砖垛子城堡
大树峪城堡
乙类城堡22
水堡子城堡
古北口瓮城
石塘路城堡
小水峪城堡
柏坨山城堡
冯家峪城堡
石佛城堡
潮河关城堡
西坨古城堡
令公城堡
唐家寨城堡
新城子城堡
墙子路城堡
蔡家店城堡
大角峪城堡
关上城堡
河南营城堡
河西城堡
乍儿峪城堡
上营城堡
曹家路城堡
河西城堡
丙类城堡4
北白岩村北城堡
马营城堡
石炮沟北城堡
半城子城堡
平谷
城堡类型数量名称
甲类城堡1
上关城堡
乙类城堡6
东上营城堡
峨眉山营城堡
黑水湾城堡
北寨村城堡
上营城堡
熊儿寨城堡
丙类城堡8
将军关城堡
下营城堡
熊耳营城堡
彰作里关
黄松峪关
南水峪关
北水峪关
鱼子山城堡